无因管理案例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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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分析: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2: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是无因管理?强某见到一名儿童在湖边玩耍时突然落水,强某跳入湖中救起该落水儿童,但强某救人后由于筋骨受冻,下肢瘫痪,不能行走。

两年来花去医药费数近三万元。强某向被救儿童家长王某索要医药费遭拒后,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四万五千余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加害人、受害人均无过错。从本案来分析,原、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行为均无主观过错,而原告遭受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有管理或服务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愿望,客观上已实施了帮助他人或管理他人人身、财产事务的行为。从本案强某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整个过程看,他跳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且强某的主观心态是对落水儿童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强某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本案。

问题:如果你是强某的辩护人,你如何选择,为什么?分析:

第二种。本案因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赔偿宜适用无因管理原则,由落水儿童家长王某偿付强某必要费用。其理由如下:

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受害人(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1、直接支出;2、必要的劳务报酬;3、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4、一般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它规定对损失、费用不是分担,而是全额负担。公平原则是对损失、费用进行分担,无因管理原则是全额偿付。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但具体保护强度则要比公平原则有力得多,对权利人更有利。

案例3:无因管理综合案例

养马专业户邓某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把马带回家。

回家后到处打听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不久,邻村的何某找到邓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所有。何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

1.邓某照料马的行为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要求日后产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答案

1.邓某照料马的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为他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必须向邓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纲或其他管理费用。

3.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无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不用向何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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