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实践202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损害 赔偿纠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诉昆山昆化贵定化工厂、国营昆 山化工厂、贵州林鹰农业科技 展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 任纠纷】
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诉讼规则。
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诉讼案件6件,审结3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 京)染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诉山东天一环保科Fra Baidu bibliotek投资有限公 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 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江苏: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 在国家和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 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 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发生环境 污染 、生态破坏事件的; 4 发生以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严重影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的: ①涉重化工、重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工业污染的;②涉污水、垃圾处理的; ③涉禽畜、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和生活垃圾排放的;④涉工业和农业生产引发 土壤污染的;⑤涉大气污染的;⑥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⑦涉长江干流和主要 支流非法采砂的;⑧涉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捕捞的。 (五)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200万元以上,且社 会影响较大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2 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 的相 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自然资源: 1 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受委托的 省级 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 部 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根据中央要求,中央编办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江 西、贵州)、三江源国家公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作为健全国 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
2 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 受委 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 赔 偿工作。比如: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试点区域全民所有自然资 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直接行使,试点期间,具体委托国家林 业局代行。后成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
其他主体? 《改革方案》:鼓励法定的机关 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4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 态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的审判工作: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对不履行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依申请强制执行;
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 部门或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进行审理。
《改革方案》对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 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二是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 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三是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 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 四是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 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五是商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的指导意见。
改革过程
《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制度改 革试点方案》
正式试行
民法典施行
2015 .12
2017 .12
2018 .1
2020 .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方案》
2021 .2
民法典颁布
(一)试点期间情况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 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了全面安排部署。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环境资源类案件
环境介质污染类案件 (大气污染案件、土壤污染案件、水污染案件、海洋污染案件、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案件、能量污染案件)
生态保护类案件 (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景观多样性保护案件、重点表生态区域 保护案件、其他生态破坏案件)
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因资源开发利用损害环境权益案件)
2018年1月1日起,全面试行。
达成 赔偿 协议
磋 商
履行
司法 确认
履行
不履行、 不完全 履行
申请 强制 执行
对生 态环 境修 复效 果进 行评 估
未达成 赔偿协议
起诉
支持 不支持
全面试行中的几项重要内容 1赔偿权利人:从省级人民政府扩展到地市级人民政 府; 明确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均有 权 提起诉讼 2 明确规定磋商前置,磋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3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 (气候变化减缓类案件、气候变化适应类案件)
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案件、环境资源税费案件、环境容量利用 权案件、绿色金融案件)
刑 行 民 公益 事 政 事 诉讼类
环保法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民诉法
行诉法
土壤污 染防治

固废 森林 法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方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 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全面试行期间情况
2017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 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 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 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 侵权人负担。
案件情况 2015年12月-2020年4月28日,全国 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5件, 审结57件。其中诉讼案件收案35件, 审结22件;司法确认案件收案40件, 审结35件。
(三)《民法典》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民法典》侵权编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 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
截至2017年底试点结束,各试点地区生态损害赔偿 经前期磋商达成赔偿意见10件,其中贵州省有1件经 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云南省有1件经磋商达成协议 并进行了公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改革方案》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 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七个试 点省市在试点期间开展了前期磋商和后期损害赔偿的 相关工作,涉及总金额4亿余元。
磋商
达成 赔偿协议
未达成 赔偿协议
履行 起诉
支持 不支持
对生 态环 境修 复效 果进 行评 估
未经磋商
直接起诉
1. 吉林:磋商1件
2.江苏:磋商1件,诉讼2件(1件已结,1件试点结束 后审结) 3.山东:磋商1件,诉讼2件(1件已结,1件试点结束 后审结) 4. 湖南:磋商2件 5. 重庆:磋商3件,诉讼1件(已结) 6.贵州:诉讼2件,其中1件磋商后司法确认(已结), 1件试点结束后审结 7. 云南:磋商后公证1件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 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 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 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贵州: 1 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造成 环境 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 造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 化和 自然遗产地、水产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4 造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
5 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6 擅自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 严重破坏的;
7 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 8 违法排污、不按调度方案下放生态流量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 9 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 境 、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 的 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 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 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 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 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 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1 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 管辖 ;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 况确定。
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 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2.前置条件
赔偿权利人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 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 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 的。
3.受案范围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 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 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 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 情形。)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 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 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1.原告主体资格 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 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 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 民法院管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 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 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 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讼:
环境民事公 环境侵权 民诉法 检察公益诉讼解释、
益诉讼解释
解释
解释 刑附民公告批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诉讼司法解释
社会组织 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提起公益诉讼
省级、市地级政府及 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 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 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 门,提起的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诉讼
一、改革过程 (一)试点期间情况 (二)全面试行期间情况 (三)《民法典》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若干实务问题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若干实务问题
起诉条件
管辖
审判组织
起诉应提 交的材料
举证责任 资金和费 用的交纳
证据认定 诉讼请求
规则

修复责任 体系
与公益诉 磋商协议的 讼的衔接 司法确认
执行
(一)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