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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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11〕25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对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中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解释的请示》(豫林资〔2011〕2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管理由原来主要监督

管理行政村的集中采伐活动,变为了要监督管理千家万户的零星分散采伐活动,

这样,原有的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些规定和要求,与实际发生明显不符。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采伐管理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精神,我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森

林采伐管理环节”,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目的就是为了把森林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落实到责任主体上,把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在采伐前组织现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组织现场检查、在采伐结束后组织伐区作业质量验收等现场监管环节,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和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

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上。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

中“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已经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涵不再包括对“伐前、伐中、伐后”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而是指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面上的监管,更加强调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等内容。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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