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_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反洗钱的基本知识培训讲稿
一、洗钱犯罪与反洗钱的概念
(一)洗钱罪(刑法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二、我国反洗钱法规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规章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三)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银发〔2007〕158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6月4日银发〔2007〕17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7月7日银发〔2007〕254号)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4月24日银发〔2008〕137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0日银发〔2008〕391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银发〔2009〕107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写要求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银发〔2009〕123号)
三、反洗钱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根据今年国家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是: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可疑交易/反恐融资的资金监测工作。
具体职责:
1.规章制定权,即独立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信息通报制度,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4.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
5.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情况;
6.与境外金融情报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7.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8.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洗钱活动的举报;
9.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4.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三)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三)按照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四)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五)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七)根据要求,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八)接受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九)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一)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二)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