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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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 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 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 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 “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 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 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 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 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 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 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 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 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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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 要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 干部和邻居的证明材料。经法院审理认为,孙元林 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故 裁定不属于重婚,驳回了孙元林的刑事自诉要求。 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 求贺霞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现有夫妻共同财产 全归自己所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 离婚与自己成为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 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 得福利房一套,按市场价值12万元,其余旧的家 具、家电价值约1万元。本案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 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 家电归孙元林所有,补偿贺霞现金6万元。贺霞赔 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元,可在补偿款中扣除。
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 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 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 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 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 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 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1月, 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 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 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 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 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 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 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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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 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 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 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 买卖婚姻行为。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阻 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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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买卖婚姻?
(一)案情介绍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 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 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 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 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 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 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 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 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 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 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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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 “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 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 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 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 ‘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 打’,你无权干涉。” 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 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 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 关并将吴富贵拘留,将杨珍解救,获得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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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 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一)案情介绍 是否属于重婚?
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 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 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 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 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 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 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 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 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 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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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 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 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 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 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 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 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 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 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 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 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 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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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意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 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 婚条件。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 名义同居的,但1980年《婚姻法》是1981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 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 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 结婚登记是正确的。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 生效后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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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 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 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 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 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 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也不 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 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 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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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 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 效。 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 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 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朱明强不服, 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 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 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 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 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 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 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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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意见
பைடு நூலகம்
这是一起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引起的案 件,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 止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第二,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 如果与其姘居的男女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 偶,则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姘居行为在民事上构成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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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他人公开 同居的行为?
(一)案情介绍 文涛与贺霞系80年代某市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 切,文去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贺霞高 中毕业进厂当了工人,早已结婚成家,子女现已 成年。文涛在外地也早已娶妻生子。1998年文涛 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市的分 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来、勾搭成 奸。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妻子在该市购置了 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从此,二人很 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经过几 年跟踪查访,于2002年春始发现了文、贺公开同 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继续与 文同居。
二、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 应否返还? (一)案情介绍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 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 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 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M2 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 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王娅 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 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 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 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 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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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意见
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 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的方 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血亲关 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行分析。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林 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 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由于王 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 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 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 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 孙子王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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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 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 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 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 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 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 对方无权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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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 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 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 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 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 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 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 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 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 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 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 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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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 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 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 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 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 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 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 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 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道 实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 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 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 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 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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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约定将来结婚代替损害赔偿 合法吗? (一)案情介绍
1985年7岁黄某在外婆家玩。邻居9岁的男孩熊某 与黄某一起在外面玩自制的小飞镖。熊某失手将 飞镖扎进黄某的左眼,两个孩子感到非常害怕, 回家后都没有告诉大人。黄某第二天觉得眼睛很 难受,才把受伤的事情告诉父母。黄某的父母立 刻将女儿送到医院救治,由于耽误的时间太久, 再加上当时的医疗条件比较差,虽然经过医生的 全力救治,黄某的左眼还是完全失明了。由于是 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眼中,熊家和黄家两家 人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熊家承担了治疗的所有 费用180元以后,再也无力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 于是双方父母签订一纸协议。协议规定:熊某保 证将来娶黄某为妻,如果熊某以后与其他人结婚, 则赔偿黄某每月生活费10元,直至黄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