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国际金融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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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B、权利:
♪ 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
♪ 收到合同规定货物的权利;
♪ 拒绝开立信用证的权利;
♪ 对于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 有请求银行拒付的权利; ♪ 向开证行索赔的权利。
(2来自百度文库开证行(Issuing Bank)
A、责任:
♪ 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信用证 ♪ 向申请人提供建议 ♪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开立信用 证
案例1
•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 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 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受到货物后,发现货物 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 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 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 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通 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请问银行的 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3:信用证中汇票大小写金额 不一致的处理
•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受益人交单 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 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05000.00,大写金额为 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 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第七章 信用证 ( Letter of Credit )
一、信用证概述
③发货
(一)信用证的含义
是银行开出的付款承诺
应进口商的要求(或开证行因自身需要)开出 承诺付给出口商 确定的金额 条件是提交规定的单据 这些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开列的条款和条件
• 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 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 描述,它是由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 对相符单据确定付款的承诺。)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1、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契约安排
合同
申请人
受益人
开证行 一个合同下的当事人不能引用另一个合同的规定来 取得不应取得的权利或作为违约的抗辩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A、责任: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开证 ♪ 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内容申请开证 ♪ 提供开立信用证的保证 ♪ 及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案例2:信用证中单据轻微瑕疵
• 某日,受益人向议付行交来全套单据,经审核,议 付行认为单单、单证一致,于是一面想受益人办理 结汇,一面单寄开证行取得索偿。开证行经审核后, 认为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不能接受,因为提单上 申请人的通信地址的街名少了一个G。(正确的地 址为:Sun Chiang Road,现写成:Sun Chian Road) • 获此信息后,受益人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要求取 消此不符点,而申请人执意不肯。事实上,开证申 请人已通过借单看过货物后才决定拒绝接受货物, 并由此寻找单据中的不符点,以此为借口拒绝付款。
B、权利:
♪ 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权利
♪ 向开证行收取货款的权利
♪ 如交单相符遭到拒付,有权向开证行提出质问并要 求赔偿损失 ♪ 如交单不符,有权在交单截止日前更改单据 ♪ 有权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 如申请人和开证行一起倒闭,有权行使货物留置权、 扣货并行使停运权
• ISBP681第25段“拼写或打字错误”的规定:如果 拼写和/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 义,不构成单据不符。可接受明显的打印错误。 • ISBP681第6段对“缩略”的规定:在公司名称中使 用普遍认可的缩略语并不导致单据不符。但当事人 的名称应与信用证相符。如:信用证上受益人名称 为:“X native produce,and animal by 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而发票上却显示 为“X national native produce”,应视为不符。
• ISBP681第57段“发票的界定”的规定:信用证 要求提交“invoice”而未作进一步定义,则提交 任何形式的发票都是可接受的。 • ISBP681第61段规定:如贸易术语是货物描述的 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则发票 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且如果货物描 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还须注明相同 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00”
独立和分离的原则
三个方面
开证行独立 履行付款承诺
信用证是独立 的自足文件
单据与货 物的分离
关于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
• UCP600关于单据相符的标准:
1、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2、是否与UCP600有关条款相符;
3、是否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 行实务》即ISBP 相符。 • 相符的程度:不需要一定完全等同,但不得矛盾 (no conflict),反对“镜像原则”(mirror image),倾向执行“严格相符原则”(strict compliance)。
♪ 严格审核单据
♪ 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对受益人的付款是终局 性的,无追索权
B、权利:
♪ 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
♪ 收取部分开证押金或取得质押
♪ 审查单据及拒付
♪ 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得偿付的权利
♪ 控制单据及货物
(3)受益人(Beneficiary)
A、责任
♪ 审核信用证 ♪ 按合同规定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 ♪ 接受议付行追索 ♪ 赔偿进口商损失
• 单据:指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如发 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产地证等。
• 相符单据指: ——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二)信用证的特点
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而且付款责任是独立 的。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
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是一种纯粹的 单据业务,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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