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中心研发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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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项目选题原则

第一条中心科技项目的选题应符合下述原则:

1、以中心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为中心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储备性的关键技术及其应用理论研究的项目;

2、跟踪国内外电力技术发展,在引进国外关键技术的国产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能为中心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3、电网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中涉及安全、经济、环保、自动化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问题的重大技术项目;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项目;

4、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重点应用新技术目录,结合本单位实际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先进、成熟、适用,取得较大经济、管理、安全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5、符合中心发展战略,为中心发展提供优化方案和决策,促进公司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二条科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依据中心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科技项目选题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申请中心科技项目;

2、项目主要负责人由在职人员担任,同时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对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项目进行期间,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在每年6月份通过中心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经内部审批后正式提交;

2、对项目技术开发费在40万元及以上和技术难度较大的研发性项目要通过管理系统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对项目技术开发费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研发性科技项目和中心明确需要论证的重点科技项目,按《河北省电力中心科技项目方案论证管理办法》(冀电科[2006]2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专家论证报告;

4、有方案咨询单位的项目,应在填报的项目信息中写明方案咨询单位意见。为避免项目低水平重复开发,对公司明确需要查新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应根据中心科技信息部提出的立项查新要求,取得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成果机构的检索查新报告,并按要求将查新结果报中心科技信息部;

5、独立核算单位科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专家论证报告,由各单位根据本规定自行制定办法管理。各单位统一汇总审批后通过管理系统上报提交;

第三章项目审查

第四条中心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分为项目预审、项目初审、主管领导组织审定三个阶段。

第五条项目预审。中心科技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各部室申报的科技项目从以下方面进行预审:

1、材料审查:

(1)按规定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的项目资料、可研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齐全;

(2)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的项目资料、可研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符合规定格式;

(3)申报项目资料应通过本部门、单位审查通过;

(4)如有项目咨询单位,项目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并出具项目咨询单位意见及证明。

2、对中心明确需要查新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应提供相应科技信息机构的查新检索报告。

3、申报项目技术条件审查:

(1)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装备能力,项目支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准备充分;

(2)人员安排合理;

(3)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和业绩水平,并综合考虑以前所承担的项目完成情况;

(4)研究内容与目标应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立项原则;

(5)项目资金使用、时间进度安排合理。

第六条项目初审。中心科技管理委员组织对预审后的科技项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项目初审:

1、项目研究内容、方向符合规定的立项原则,关键技术和重点解决的问题准确,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合理;

2、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咨询单位资格和条件、研究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符合要求;

3、预期达到的目标,应逐条列出;技术经济指标合理、先进;

4、预期成果水平先进,有一定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前景;

5、项目资金、时间进度安排合理。

第七条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审定。公司主管领导根据项目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组织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和审定。对提交的科技项目逐项进行审查,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效益性和投资概算(或估算),提出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第八条中心技术委员会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审定通过的项目,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按要求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后正式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中心通过正式文件和管理系统下达计划内科技项目,各项目承担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和管理系统中的各项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十一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研发类项目的技术方案(包括系统环境、硬件、数据库)等有关资料,按《河北省电力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冀电科[2009]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项目,中心科技项目计划中的立项部门、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凡与系统外单位合作开发的项目,项目承担部门、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合作单位签定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项目付费方式:首次付费最高不超过30%(合同生效后)、60%(系统验收合格后)、10%(质量保证金)付费,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中心科技计划下达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定工作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根据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按科技管理系统中经费预算表所列科目执行,确保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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