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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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取得时几种常见的涉 税问题(内资企业)(一)
• 1. 房地开发商以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征税问题。 开发商以出资造房的形式与土地方联合开发或独立开发房产项目,房产建 成后,开发商按一定比例与土地方共同分配房产,由于开发商以部分房产所 有权换取了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房产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 不动产计征营业税,但由于这一过程没有发生货币结转,因此具体计税依据 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如换出的房产系一般住宅(即高层为钢筋结构,多层为混合机构)计 税依据,按换出房产建筑面积的造价计算确定(多层867元/m2,高层为1123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有关会计处理涉税问题 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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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体系(一)
一、基础知识 房地产基本制度和政策;房地产经营、管理; 房地产:房产、地产的结合体; 房地产业: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
二、物权 民法通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 预售管理法。
三、开发商以联建、参建、搭建等各种名义将在建或 建成的房产转让的涉税问题(内资企业)(三)
• 3. 开发商将已列项的房产开发项目,但尚不符合预售房产条件,以
“楼板价”等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开发或共同开发,应一律按“转让无
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目按转让额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其 他任何费用,同时受让方支付的“楼板价”,不得作为今后房产出售时 的购进价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楼板价:开发商将已列项的房产开发项目上的土地价值按所需建造 的房产建筑面积换成一定价格后对外转让的价款。仅指土地的价值体现 在要建造的房产建筑面积上的一种形式,不包括建筑工程造价。 『参考文件:沪地税 —(1996)4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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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体系(二)
三、开发交易
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 四、管理 资质管理,物业管理 资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程审价、 造价咨询、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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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途径
1. 行政划拨(含征用集体土地)。 2. 出让方式(土地一级市场): 协议;招标;拍卖。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买卖;赠与;继承;其他合法方式。 其他合法方式指: (1)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 (2)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各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 营房地产,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 (3) 并收购,兼并或合并,权属变更; (4) 以房地产抵债; (5) 其他 4.土地或房地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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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商以联建、参建、搭建等各种名义将在建或 建成的房产转让的涉税问题(内资企业)(一)
• 1. 在项目列项前,由几个开发商共同列项投资开发(俗称联建、参建、
搭建)并且以非闭口价形式共同签订开发合同,开发后各方按投资额,
按比例分得房产的不征营业税。如果虽然是开发商共同列项投资开发, 但一方采取闭口价形式让另一方或几方参与开发的,则对其取得收入视 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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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期费用的相关问题(二)
• 3. 业务招待费
房地产开发商前期开发中,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应酬交际费列支的
额度,在当期无收入,收益的情况下,可参照前期已投入使用的开发费 来确定。
•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各种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分别计
入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wk.baidu.com务 费用和销售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待实现销售收入,同时归集转入开发 成本。
闭口价是指一方按每平方建筑面积约定的房产售价,与另一方签订 的共同开发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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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商以联建、参建、搭建等各种名义将在建或 建成的房产转让的涉税问题(内资企业)(二)
• 2. 如果列项后,再让其他方参与联建、参建、搭建的,则不论其以何
种形式、何种价格转让,均应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开发的不是商品房,
而是职工住宅建设项目或动迁用房,且按房产造价成本转让,则视同共 同投资建房,暂不征收营业税。
房产造价成本=土地成本+建房工程成本(不包括支付的市政配套 费)+其他费用(按建房工程成本的50%计算)
其他费用:设计费、市政配套费、管理费等。
『参考文件:沪地税 -(1996)4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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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期费用的相关问题(一)
• 1. 境外设计费 开发商如委托境外的设计师,对开发项目设计完成后,在支付境外设计费 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区分境内、外的工作量及相应的设计费,其境 内工作量的设计费列支或支付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 2. 股东贷款利息(外商投资企业) 开发商在向公司股东贷款时,其支付的利息按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 息+上浮20%,超出部分应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其向外方股东贷款时, 应事先去外管局进行外债登记,在列支外方股东利息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及预提所得税,同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 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计入当期损益。『参考文件:沪税外(2000)2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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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办费的处理
• 1.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
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作为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之前发生的
相关费用(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等前期开发费用)作为开办费处理,之后 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归集后构成开发成本。(先有公司,后 项目) • 2. 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 则应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存在开办费。 (先项目,后成立公司) 『参考文件:国税发(1995)153号文』
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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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取得时几种常见的涉 税问题(内资企业)(二)
(2) 如换出房地产系高级住宅、商办楼,其计税依
据必须按换出房产的建筑面积的实际造价成本报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确定。
(3) 如开发商以房产换取其他实物的,也应按规定 参照上述(1)、(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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