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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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5月28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公告称,因全资子
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下称“华南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收到上交所出
具的《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对山煤国
际时任董事长郭海、时任总经理王松涛等人予以监管关注。
2014年6月,华南公司为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大优公司”)金额为亿元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此后,大优公司经营亏损,华南公司因此承担担保责任。但其未披露
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山煤国际在知悉华南公司上述事项后,进行了补充
披露。
上交所认为,山煤国际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董事长郭海、总经理王松涛等人未能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评述
(一)违反上市公司“游戏规则”
山煤国际收到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是因为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且大优公司经营业绩亏损,公司可能因此承担担保责任时,山煤
国际并未按照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
此外,《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以上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案例中,山煤国际未履行相应董事会决策程序违规为大优公司
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亿元,超过了监管要求的5 000万元。
(二)反应出的内控问题
公司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事项,部分原因是内控工作出现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子公司的管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对子公司的控制》第一章第三条指出:“企业至少应当关注下列涉及对子公司管理的风险:子公司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从事相关交
易或事项,可能给企业造成投资失败、法律诉讼和资产损失。”第一章第四条指出:“子公司业务权限应当合理授权,重大业务应当经母公司严格审批。”第二十条指出:“未经母公司董事会
或经理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
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华南公司在对外进行如此大额的担保时,未向母公司提出申请或备案,以至公司对该事项未
能及时知晓并采取相关披露措施。可见山煤国际在制定母子公司管控权限时,未对有关子公司的
权限进行约束,也未对子公司相关经济事项的报批或报备进行明确规定,更未设置相应的监督和
考核机制。
2.担保业务流程设计。为了防止担保决策失误给担保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担保事项进行
前应当对被担保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整个担保事项和有关细则也应进行有效审批。华南公司
担保事项发生后,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很可能是两方面原因,一是华南公司的担保前期调
研工作未能有效进行,没有对大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导致对其未来经营状况
没能做出合理准确的判断;二是审批程序未能有效履行,该项担保仅在华南公司内部进行审批,并
未报送母公司。
在担保事项执行的过程中,担保人应要求被担保单位按期提报相关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以
便当其经营状况下滑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和损失。而华南公司在担保执行过程中,
未能就大优公司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增大了自身和母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建议改进措施
1.加强集团管控。应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
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
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章
程和管理制度中严格界定其业务范围并设置权限体系,同时也可通过类似项目合并审查、总额控
制等措施来防范子公司采用分拆项目的方式绕过授权。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
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
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2.规范担保业务程序。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子公司,均应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
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
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