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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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5.11.06

•【文号】建总发字[1995]第151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6日建总发字〔1995〕第1

5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提高我行贷款资产质量,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探索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已经总行1995年第8次行务会议正式通过。现印发各行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是我行向具有国际经营管理水平的商业银行转轨的战略重点,同时又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紧迫性和复杂性兼具,各行要组织所属认真学习《办法》,搞好培训,切实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处理复杂多变的贷款风险问题时,应以是否有利于维护我行的利益为出发

点和最终目的,真正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分行要由行领导牵头负责,明确部门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工作;要全行动员,将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和岗位。

三、抓紧实施。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要在清贷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存量贷款的风险界定,并按照“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在1996年6月底前先对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贷款增量实施风险管理,1996年7月开始对贷款增量、存量同时推行贷款风险管理。各行还要按照学习动员、基础准备、全面实施的时间顺序尽快制定出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将方案和实施细则于1995年底以前报送总行。

四、各行在《办法》执行中如有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风险转化、风险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贷款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贷款通则》(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贷款风险管理是指建设银行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等贷款风险度的全过程管理,是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贷款风险的识别、界定、监测、控制、转移、分散与补偿,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的考核、奖罚、组织与实施等内容。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责任约束、自我控制”

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贷款风险的识别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程度称为贷款风险权数(见附一)。贷款风险的识别是指对贷款风险权数的认定过程。

第六条贷款对象风险权数(简称对象权数),按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风险等级(见附二)来认定,划分为AAA、AA、A、BBB及BBB以下(含未评级企业)五个等级。

第七条贷款方式风险权数(简称方式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拟选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发放后,按实际贷款方式认定,划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五种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风险权数(简称期限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拟定贷款期限认定;贷款发放后,未到期时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认定,到期后按实际占用贷款时间认定,划分为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下同)、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三年以上五年以内、五年以上六个档次。

第九条贷款形态风险权数(简称形态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正常贷款认定;贷款发放后按实际占用形态认定,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两种形态。

第三章贷款风险的界定

第十条贷款风险用贷款风险度的大小来表示,数值大的风险高,数值小的风险低。贷款风险度值最低为0,最高为1,大于1时以1计。贷款风险度按单笔贷款风险和综合贷款风险分别测定。单笔贷款风险度超过0.7的为高风险贷款,综合贷款风险度超过0.7的区域为高风险投放区(包括企业、行业和地区),高风险投放地区所在分支机构为高风险贷款行。

第十一条单笔贷款风险度的测定。单笔贷款风险度为该笔贷款风险权数的连乘积。即

单笔贷款风险度=对象权数×方式权数×期限权数×形态权数

(待核销呆帐贷款风险度取值为1)

单笔贷款风险额=某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风险度

第十二条综合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综合贷款风险度为贷款风险总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比。即

综合贷款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额÷∑单笔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贷款风险度的确认。单笔贷款风险度由经办行确认,综合贷款风险度由下级行报上级行确认;高风险贷款和高风险贷款企业由经办行确认,高风险贷款行业和高风险贷款地区由各分行报总行确认。

第四章贷款风险的监测与控制

第十四条单笔贷款风险的监测与控制。

(一)贷款风险度指标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贷款审批时,必须测定贷款风险度。

(二)单笔贷款风险度和综合贷款风险度每个月监测一次,对于风险度超过0.6的贷款要加强监测密度,并及时调整我行相关信贷政策。

(三)各行不得批准发放高风险度贷款,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的,须逐级上报由总行审批。

(四)各省级分行确定所辖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要考虑贷款风险度的高低和贷款风险额的大小;要适当上收风险度高、风险额大贷款的审批权限,具体限额由各省级分行自行决定。

(五)各省级分行对同一借款客户的拟新放贷款与原贷款余额之和超过本行营运资本总额15%的视同高风险贷款,须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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