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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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
(1)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 (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 (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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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职业病防治法 》
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 ;
➢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三同时”、宣传教育等 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 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 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 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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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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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 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
二〇一二年七月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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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90条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
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 门监管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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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共90条(增加11条)
安监部门职责 共35条
35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款;
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款; 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款;
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总局令第48号,2012年)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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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 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 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配套法规和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012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 73号 )
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1款; 新增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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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 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十大类115种 (正在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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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
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 50号,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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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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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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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 作业实行特殊管理来自百度文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配套法规和文件: 《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2002年 ) 《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
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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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配套法规和文件: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104 号文件)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 职业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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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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