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记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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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记家规:设立家族委员会
文│本刊记者葛成恩
香港李锦记集团是华人社会中少见的长寿家族企业,从创办至
今已有124年历史,目前已发展成员工近5000人的大型跨国公司,
下辖酱料和健康产品两类业务。

李锦记发展至今经历了清末、民国
以及新中国时期,更经历了家族的两次内部纷争,最终成为百年企业,除家族几代人的努力之外,与近些年来李锦记建立正式的家族
治理机构,以及施行家族宪法有深层次的关系。

设立家族委员会
1888年,原籍广东新会的李锦裳因避乱迁居至珠海南水镇,在
当地开了一家小茶寮并出售蚝豉,因为一次偶然煮蚝用时过长而发
明了蚝油。

李锦裳后成立李锦记,经营蚝油和虾酱产品,还顺利进
军美国,1932年,李锦裳将公司迁到香港以谋求更大发展。

随着业务发展和自己年事已高,李锦裳决定让自己的三个儿子
李兆荣、李兆登和李兆南接手自己的事业。

但是到1970年代,三个
儿子对企业发展的前景产生了巨大分歧,李兆荣和李兆登认为李锦
记已经发展得相当好,不应再冒险继续扩张。

而三子李兆南和长孙
李文达则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信心十足,并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发展计划,双方意见无法调和,导致家族矛盾逐渐升级。

1972年,李文达
获得了准备退居幕后的父亲李兆南的支持,买下了两位叔叔李兆荣
和李兆登的所有股份,并接手管理公司。

李文达为此承担了巨额债务,公司第一次出现了负资产,兄弟不和对李兆南心理造成了巨大
冲击。

从此以后,兄弟之间不再往来,这就是李锦记家族历史上的
第一次分家。

在李文达的经营下,李锦记获得了长足发展。

在父亲李兆南退
休后,李文达邀请弟弟李文乐一起管理公司,同时给了弟弟相当可
观的股份并委以重任。

但是到了1986年,由于对企业发展的看法不同,弟弟提出退休,弟媳提出巨额的股权变现要求。

李锦记再次面
临分裂,冲突日渐升级,甚至诉诸法律。

李锦记被法院责令停业半年,李文达后来斥巨资从弟弟手中全额回购了李锦记股权,亲人间
关系剑拔弩张,从此不再往来。

这是李锦记家族历史上第二次分家。

两次分家给李氏家族成员造成了深深的伤害。

对于李文达而言,他不想在自己有生之年再面对第三次家族矛盾。

秉承“家和万事兴”的理念,2003年,李文达四子李惠森向家族成员提议成立家族委员
会。

按照李惠森的设想,李锦记家族委员会是家族核心成员的沟通
平台,同时也是家族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

目前,李锦记的家族委员会由第三代李文达夫妇及第四代的五
个兄妹组成,总共七人,大家轮流出任委员会主席一职。

主席要按
照家族事业现状选择议题,安排日程,每3个月举行一次家族委员
会会议,每次会议持续4天。

家族委员会会议的第一天到第三天讨
论家族内部事务,最后一天交流彼此家庭生活近况和孩子们的问题。

李锦记的家族委员会会议的第一天先进行一些轻松的活动,如打高
尔夫球,活跃气氛,为后3天创造愉快和信任的气氛,李惠森组织
兄长和姐姐共同阅读,加深理解,学会相互欣赏。

大家在同一环境
下思考和提高,在同一个平台上沟通,不仅能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
行动和成果,而且便于家族委员会的决策运作。

家族委员会主要负责家族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关注家族价值观
的传承与强化,以及全部家族成员的学习与培训。

家族委员会负责
挑选和委任董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会主席的任命及挑选,委任家族
委员会下属各机构的负责人。

家族委员会下属5个部门,分别是:业务(酱料和健康产品)、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家族投资和家族学习与发展中心。

每个项
目由四兄弟分别负责,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李锦记家族宪法
规定:除李文达夫妇以外,其他家族委员会成员到了70岁便一律退
出家族委员会。

家族宪法在家族委员会成员超过75%投票同意的情
况下才能修改,其它议题则可以50%投票通过。

如果出现双方票数
相同的情况,则通过摇骰子的方式决定,较高的投票门槛要求家族
成员必须有充分的沟通和谅解。

李锦记家族委员会制定了人性化的议事规则,其中主要包括了
两个方面:可接受行为和不可接受行为。

可接受的行为包括:“我
们大于我”,坦诚表达,建设性反馈,畅所欲言,积极争论,对事
不对人;不可接受的行为包括:负面情绪,一言堂,“我就是这样”,言行不一致,人身攻击。

一旦有人在激烈辩论中失控,这些
条规有助于缓和气氛,让会议继续进行。

最近两年来,李氏兄妹5人已经在家族委员会的头三天独立召
开会议,到会议的最后一天才请父母参加,为企业的平稳过渡做准备。

目前的李锦记,第三代2位,第四代10位,第五代14位,总
共26人。

每个成员都是家族议会的成员,家族议会从属于家族委员会。

李氏家族每年都举行家族旅游,26个家庭成员全部参加。

颁布家族宪法
李锦记的家族宪法已经成为李氏家族成员人人都要遵守的根本
大法。

家族宪法是由家族最高权力机构家族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定家族宪法是为了保障家族的延续,现在制定和考虑中的宪法条文
是为家族第四代、第五代,以及将来的家族成员准备的。

在一个家庭里,兄弟姐妹的兴趣、爱好、性格、学科知识背景
差异大于共性,例如李氏家族第四代的五个孩子接受的专业教育从
食品科学与技术、市场学、财务到化工不同,大家学识不同,合作
又是必须的。

家族宪法成功的关键在于家族成员能够有效遵守,其
来源于家族宪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因此,解决合作与沟通问题,
是形成家族宪法的必要条件。

家族是大树,企业是枝干
李锦记家族对家族委员会、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功能做了细致区分,避免家族对企业的不适当干扰。

对于家族企业中“家族”与“企业”哪一个应该摆在首位的问题,李锦记认为,“家族”涵盖了大家庭的方方面面,而“企业”
只是家族的一部分,家族犹如一棵大树的根基,企业只是大树的枝干。

反之,如果把企业放在首位,一旦企业不成功,家族就像涣散
了一样,一些不愿意或没能力承担家族企业业务的成员,就会感觉
自己被排除在家族之外,部分家族成员也会觉得无用武之地。

显然,这很不利于达到“家和”的大目标。

李锦记认为,把重视家族的治
理置于企业管治之前,是更具有前瞻性的观念,有了治理好的家族,才能有治理好的企业。

因此,在李锦记的家族企业权力结构中,家
族委员会才是最高权力机构,家族委员会主要关注家族价值观的强化,家族宪法的制定,协调家族关系和所有权问题,以及决定董事
会的结构。

在李文达看来,“每天晚上回家开董事会”是大部分家族企业
的通病,角色的混淆甚至会导致企业员工无所适从。

李文达认为,
家族成员、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各个角色之间需要有效分开,这样
既能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力与影响力,体现家族企业的特色,又
能在组织上规范企业的活动,有效规避家族内部事务干扰企业运作
的弊病。

李锦记董事会成员由家族委员会确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
战略,挑选企业高管,监督企业的业绩,处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李锦记集团的董事会除包括李文达和4个儿子外,在2005年邀请了
普华永道资深股东方正和香港贸易发展局原总裁施祖祥担任非执行
董事。

李文达一贯注重家庭的和谐,他与第四代的成员达成了一个约定:子女不能太晚结婚、不准离婚、不准有婚外情,如果犯规就要
退出董事局,不过该规定目前并未列入家族宪法。

按照李锦记的制
度设计,在家族委员会会议之后召开董事会,与家族委员会会议每
个季度4天相比,董事会会期只有3天,这是为了确保家族委员会
是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最重要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与家族委员会虽
然在人员上大部分是重叠的(莫李美瑜是家族委员会成员,但不是
董事会成员),但是机构却是分开设置的,有关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比如组织、战略计划、员工雇佣、股权转让、红利分配政策等
都是在董事会上讨论并做出正式决定,有关家族的事务则不到董事
会上讨论。

李锦记在124年的发展历程中,李家一直保持着100%的股权。

李锦记的CEO可以由家族成员担任,亦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优秀的职
业经理人担任。

2006年,董事会在全球范围内招聘了首位非家族成
员担任行政总裁。

唐代大书法家颜真卿的《争座位帖》中讲到:修身岂为名传世,做事惟思利及人。

李锦记家族一直将这句话作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

在李家人看来,做人做事并不避讳利益,但是“思利”要从
“利及人”中来,道出了从思利到得利的客观规律。

回顾李锦记百年,家族在第二代和第三代成员之间曾发生股权纠纷,甚至闹上法庭,令家庭分裂、亲情不再、企业负资产经营,这些沉重的历史教训,最终让家族得到了“家和万事兴”的正面感悟。

为避免重蹈覆辙,让李锦记家族持续发展,李锦记将“思利及人”作为家族的核
心价值观,让家族的每一个成员都学会用“直升机思维”,即把自
己放在更高的位置上去思考问题,也就是把家族的利益放在最高的
位置,主动接受“我们大于我”的思想,引领百年的传统家族走上
了现代家族治理传承的道路。

家族宪法主要内容包括:
1、股权的继承和转让:李锦记股东必须具有李锦记家族的血缘,但不限男女,由于婚姻进入李氏家族的成员不能享有股份。

2、家族成员的雇佣:家族欢迎家族成员加入家族企业,但必须
在家族外的公司工作3至5年,才能进入家族企业。

应聘的程序和
入职后的考核必须和非家族成员相同,而且做的不好同样开除,确保了家族成员的职业化。

3、李锦记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家族委员会在对业务有兴趣的家族精英中选择出任,可聘请外部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主席由家族成员出任,家族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选定董事会及各个项目的主席,主席可以连任。

4、家族议会:家族议会从属于家族委员会,是全体家族成员(包括配偶)的沟通平台。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讨论需要所有成员共同参与的家族内部事务,如每年一次的家族旅游。

家族议会的决定须经过家族委员会讨论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家族议会时,家族成员不得迟到,否则将受到惩罚,即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希望工程的捐助。

从守时制度开始,家族宪法的权威逐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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