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义利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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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义利之辨
道德和利益的矛盾,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也是重要的一种矛盾。如何认识、处理具体的利益要求和具体的道德要求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古往今来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道德和利益的关系,用传统的学术术语,可归结为义和利的关系。作为道德现象中的根本矛盾和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义利关系应如何认识和处理早已为我们的先哲们所着重思考和论述
提及中国古代的哲学,不可回避的要谈论到儒家学派,作为一种入世的哲学,儒家主要讨论的都是一些涉及社会、人生的问题,义与利便是其中一个重大的伦理问题。何谓义?何谓利?义者,“事之所宜也”,是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儒者们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利者,“人之用曰利”,后世多指物质利益。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便形成义利观。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说:“君子懂得的是利义,小人懂得的是利。”
孔子首先提出义与利的分别,并把追求义还是追求利作为划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认为一个真诚的君子应以义为原则,依照礼的要求去实行它,用谦虚的语言去表述它,,以诚实的态度去完成它,这才是仁义的君子,而那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之人,则不足以称为君子。但孔子并不完全否定利,他曾说过:“因民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他还赞美管仲“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使老百姓得到好处。孔子反对的是只追求个人的私立,要求君子“见得思义”。如果利不符合道义的要求,就应不顾个人利害、得失、甚至不惜牺牲个人之生命,舍利而取义。
先秦儒家另一位集大成者孟子继承和发挥孔子的思想,更加强调义与利的对立,表现“崇义绌利”的倾向,给义、利两者的对立开了先河。经过后代儒家的发展,这种思想就变成了义与利尖锐对立非此即彼的义利观。在这种典型的重义轻利观中,他主张义,反对利,甚至将义利对立起来。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记载: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孟子怕梁惠王不理解自己的用意,紧接着便晓以利害:
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在他看来,“义”和“利”是绝对对立的。如果“后义而先利”,一味鼓励人们追求物质利益,那么冲突一定会导致人民之间的竞争乃至国灭君亡。
对于“义”的含义,孟子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夫义,路也;礼,门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门也。
“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
由此可见,孟子已把义提高到人生的根本高度,喻之为“人路”,它如正确的大道一样,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必由之途,把义看作为人生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孟子还把“义”看作一种理想的人格,认为“义”比生命重要。对一个人来说,生命是宝贵的,但跟“义”相比,“义”更重要。当“生”与“义”发生冲突,两者不可得兼时,应该毅然决然地“舍生取义”。“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认为一个
人应该坚定不移地捍卫自己的理想,绝不能丧失气节,甚至要不惜为之献出生命,从而把“义”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孟子的义利观,实质上是价值观。在儒家看来,义与利不是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价值选择关系。孟子关于鱼和熊掌的比喻就很能说明这种价值选择。他极大地强调了义的重要性,为了义,生命都可以舍去,更不用说一己之私利了。
而儒家后继者朱熹把“义”提到了“天理”的境界,“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事无不利。循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存天理,灭人欲”是对孟子“舍生取义”精神的继承和发扬。
朱熹极力宣扬“不谋利,不计功”的思想,在义与利的选择上,强调“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利永远在义后,将义的重要性提到生死的高度。
综上所述可见,儒家思想中,义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利的追求与获取,不仅要受义的制约,必要的时候,因义而要放弃利,这就是儒家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
与此同时,先秦时代的思想家政治家们也都提出了自己的利义观
道家的思想更多地体现了隐逸者的心态,以自然无为、清静自正的思想和行为为根本宗旨,漠视、甚至鄙视世俗功利,主张放弃名利,远离物欲,在小国寡民的原始状态中逍遥自在、淳朴自然地生活。老子的义利观一直被概括为“义利双弃”或者“绝利弃义”,在这种思想中老子主张抛弃那些只有道德之名面无道德之实的“义”和只追求个人功名利禄的“利”,而提出了“善利万物”、“以百姓之心为心”等明显具有重义思想的主张;但是老子并不否定个人的正当欲望,他主张“实其腹”,“强其骨”,并由此逐渐过度到“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局,乐其俗。”从这种理想境界出发,道家反对贵货敛财、奢侈享乐,也反对抽象的仁义说教。可见,道家既不要空泛的“义”,也不要不符合大道的“利”。道家的义利观实质是一种超越世俗、超越功利的义利观。
墨家代表了下层手工劳动者的愿望和利益,对人的基本利益持充分肯定的态度。在他们看来,义与利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能截然分割,人与人之间要相互仁爱,互利互惠。墨子是作为功利主义者与儒家“罕言利”、“何必曰利”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道路。他认为“义,利也”。义的目的就是为了利,“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相互的和谐团结协作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
“兼相爱、交相利”。墨家认为“公利即义。”主张“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即全社会人民的普遍利益才是义,义与利是统一的,并以此作为自己义利观的主题。
法家甚至直接表明不重“义”而重“利”,推行以法治利的管理方式。法家讲的“利”主要是政治功利及经济实利。法家认为,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使国强民富,天下太平。而要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就必须“明法审令”,实行法制,以法为师,以法为本,以法为教。
到了宋代以后,随着工商业的逐渐兴旺,人们对利和义之间的关系又有了更新的认识和见解
北宋李觏进一步提出了言利的合理性,“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欲可言乎?曰: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他批评孟子的“何必言利”是“贼人之生。反人之情”并把利提到了生存和治理国家的高度,“人非利不生”“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
清朝颜元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奇功”。他认为,“世有耕种而不谋收获者乎?世有荷网持钩而不计得鱼者乎?……盖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其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