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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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沿革
从建国开始,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与政府之间则是一种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二)从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1.公务员。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
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2.公务雇员。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
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3.雇员。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
府支付工资。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
福利待遇权;
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
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
自身发展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四)中小学校长与教师的关系
1.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①行使解聘权
②教师的工伤事故处理
2.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平等民事关系
教师聘任制问题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分析
目前,一般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别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当前,随着公立中小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由大一统的行政关系向多元化的学校与学生关系分化,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还包括管理关系与契约关系。
1.管理关系表现为:
公立学校相对于学生享有强制性与支配性的管理权。
这种管理权利(力)为我国的法律所明确授予,涉及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对学生的奖惩等。
日常管理主要指公立中小学通过教师的具体教育教学行为实施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
2.契约关系表现为:
①公立中小学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立中小学与学生之间在食宿、学校设施的使用、一般买卖交易等方面存在的关系就是这种带契约性质的民事关系。
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与学
生之间也构成一种民事关系。
二)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对学校事故责任的影响和评判
明确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明确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目前对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 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 监护关系。
认为未成年的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 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学生实
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
2. 准行政关系。
持此观点者提出, 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 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 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 类似于行政管理, 属于准行政关系。
3. 民事关系。
著名学者储宏启先生认为: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 而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所以大多数人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
4. 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 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 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教育关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关系, 而只是学校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误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总的说来,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也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法律认定。
(三)学校责任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1.数量与程度
一半以上的学校都发生过学校事故,6.7%的学校发生过多起事故。
城市发生事故的比率最高。
2.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与场所:
①学生自由活动时间
②放学以后
③体育课
④游戏或运动时:往往与年龄、性别、父母学历、学习成绩有显著关系
3.学校事故解决的途径
①与学校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而解决
③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导致学校事故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①学校建筑设施存在隐患
危房与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玻璃不牢固,学校无围墙或围墙太低,实验室不符合标准(由于房屋倒塌和拥挤导致学生死亡的人数在各类事故中为最多)
②学校安全制度存在问题
门卫制度是最大漏洞,食堂卫生制度不健全,教师值班制度不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有隐患,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③教师素质低及安全意识淡薄,体罚与侮辱学生造成伤害,忽视学生的异常现象,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伤害
④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够
(四)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有限责任
1.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
(1)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
(2)学校能证明,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异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
(3)学校能证明,学校和教师完全履行了职责,仍不能避免事故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
(5)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
(6)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或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
(7)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
(8)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
(9)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2.学校对于教师职务行为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