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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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2—1995
^~`前言
细菌性痢疾(以下简称菌痢)是由志贺菌(又称痢疾杆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是常见多发病,其发病率在我国法定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中居首位,而且往往引起暴发或流行,对劳动力影响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单位:北医大一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素芳、路文彬、车文玺、王勤环。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4—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6—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3细菌性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1诊断原则
须依据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诊断。确诊则须依赖于病原学的检查。
3.2诊断标准
3.2.1流行病学史:病人有不洁饮食或与菌痢病人接触史。
3.2.2症状体征
3.2.2.1急性非典型菌痢
症状轻,可仅有腹泻、稀便。
3.2.2.2急性普通型(典型)菌痢
急性起病、腹泻(除外其他原因的腹泻)、腹痛、里急后重、可伴发热、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部压痛。
3.2.2.3急性中毒型菌痢
发病急、高热、呈严重毒血症症状,小儿起病时可无明显腹痛腹泻症状,常需经灌肠或肛拭做粪检,才发现是菌痢。根据主要临床表现有以下类型:
休克型(周围循环衰竭型):有感染性休克症,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皮肤发花、发绀等。
脑型(呼吸衰竭型):有脑水肿表现,如烦燥不安、惊厥、嗜睡或昏迷、瞳孔改变,甚至出现脑疝、呼吸衰竭。混合型:同时出现休克型、脑型的症候,是最凶险的一型。
3.2.2.4慢性菌痢
急性菌痢者病程超过2个月以上为慢性菌痢。
3.2.3实验室检查〔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2.3.1粪便常规检查,白细胞或脓细胞≥15/HPF(400倍),可见红细胞。
3.2.3.2病原学检查,粪便培养志贺菌属阳性为确诊依据。
3.2.4病例分类
3.2.
4.1疑似病例,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伴有急后重症状,难以确定其他原因腹泻者。
3.2.
4.2临床诊断病例,具备3.2.1,3.2.2和3.2.3.1中任何一项,并除外其他原因引起之腹泻。
3.2.
4.3确诊病例,具备3.2.3.2和3.2.4.2中任何一项。
3.3菌痢的防治原则
3.3.1预防原则[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应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同时加强对传染源管理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对重点人群、集体单位应特别注意预防暴发或流行。
3.3.2治疗原则〔见附录C和附录D(提示的附录)]
3.3.2.1一般及对症治疗。
3.3.2.2病原治疗:应及时应用抗生素,疗程5~7d。
3.3.2.3休克型菌痢处理抗感染、抗休克。
3.3.2.4脑型菌痢处理抗感染、防治脑水肿和呼吸衰竭。
4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4.1诊断原则
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2诊断标准
4.2.1症状体征
4.2.1.1急性阿米巴痢疾(普通型):起病稍缓、腹痛、腹泻、大便量中等,带血和粘液,色暗红如果酱样、有腥臭味,右下腹部可有压痛。
4.2.1.2暴发型阿米巴痢疾:起病急,中毒症状明显、高热、腹痛、腹泻,大便每日数十次,甚至失禁,大便为水样或血水样便,奇臭,可有脱水、电解质紊乱、休克。
4.2.1.3慢性阿米巴痢疾:常为急性型的持续,病程超过数月,症状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
4.2.1.4无症状排包囊型(亦称原虫携带状态):无症状,大便检查可见溶组织阿米巴包囊。
4.2.2实验室检查
粪便检查:急性及暴发型粪便涂片检查可见大量红细胞、少量白细胞和溶组织阿米巴滋养体。慢性型可查到滋养体和包囊,排包囊者可查到阿米巴包囊。
4.2.3病例分类
4.2.3.1疑似病例:起病稍缓,腹泻,大便暗红色,带血或粘液便,或稀糊状便,有腥臭,难以确定其他原因的腹泻者。
4.2.3.2临床诊断病例:具备4.2.1中任何一条和4.2.2。
4.2.3.3确诊病例:具备4.2.1中任何一条和4.2.2。
4.3阿米巴痢疾的防治原则
4.3.1预防原则[详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
应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4.3.2治疗原则
4.3.2.1一般治疗:同菌痢〔详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4.3.2.2病原治疗
4.3.2.2.1硝基咪唑类甲硝唑(灭滴灵)。
4.3.2.2.2暴发型除病原治疗外,如合并细菌感染则同时用抗生素。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实验室诊断方法
A1镜检
A1.1粪便常规检查
A1.1.1粪便性状
急性菌痢粪便量极少,为粘稠的脓血便和粘液便,无粪质;有时为稀便,水样便。
A1.1.2镜检
A1.1.2.1加生理盐水1~2滴于洁净玻片上,用牙签选择粪便不正常部分及不同部位,直接涂片。
A1.1.2.2涂布面积不少于玻片大小的2/3,厚薄均匀。
A1.1.2.3先用低倍镜观察,然后换高倍镜检查,急性菌痢粪便中,可见大量白细胞(或称脓细胞),一般平均每高倍镜视野≥15个,并可见红细胞。
A2病原学诊断方法
A2.1标本的收集
A2.1.1患者粪便标本的收集
可采用便盒留便、肛拭或采便管采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