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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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建设标准

前言

山东省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山东省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和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林海、宋春阳、曲万文、田夫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建设规模、选址与建场、场区规划与布局、工艺设备、猪舍建筑、配套设施、防疫与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及改建、扩建的种猪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39-1990村镇建筑高度防火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824.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DB37/T304-2002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种猪场

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和生产经营,并取得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猪场。

4、要求

4.1 建设规模要求

4.1.1 建场要求

种猪场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猪的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和猪的品种繁育体系结构需要,并符合周边地区种猪市场需求量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4.1.2 建筑规模要求

种猪场的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选址与建场条件

场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 符合国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要求。

4.2.2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4.2.3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地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

4.2.4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2.5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

4.2.6 交通便利,电力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4.2.7 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8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化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9 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10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2000米。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4.3 建筑与用地

4.3.1 建筑紧凑,在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性。

4.3.2 猪舍总建筑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15平方米—20平方米计算,猪场的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2平方米—3平方米计算。

4.3.3 猪场的场区占地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60平方米—70平方米计算,不同规模种猪场占地面积的调整系数为:大型场0.8—0.9;中型场1.0;小型场1.1—1.2。

4.4 规划与布局

4.4.1 猪场建筑物布置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内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种公猪舍、母猪舍、产房、保育舍、生长舍、育成舍、测定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猪舍、病猪焚烧处理和粪便

污水处理设施。

4.4.2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

4.5 工艺与设施

4.5.1 确定工艺方案的原则

4.5.1.1 适用于各类种猪选育、培育的技术要求。

4.5.1.2 有利于种猪场的防疫卫生要求。

4.5.1.3 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4.5.1.4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5.2 饲养与管理工艺

种猪饲养应根据全年生产出栏计划总头数,母猪分周或分旬分批配种分娩,对猪群按不同阶段分批饲养,做到全进全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猪栏利用率。

4.5.3 饲养设施配置的原则

4.5.3.1 设施必须满足种猪选育与培育技术的要求。

4.5.3.2 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5.3.3 有利于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5.3.4 利于控制舍内环境,便于观察和处理猪群。

4.5.4 饲养设施

4.5.4.1 分娩母猪采用产床限位饲养。保育猪应采用网、床饲养设施。

4.5.4.2 采用人工或机械饲喂设施,自动饮水设施,有关设备性能不低于GB/T17824.3-1999的规定。

4.5.4.3 猪舍沿长轴方向设置粪尿沟,粪便清除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不宜采用水冲式清粪。

4.6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4.6.1 猪舍形式

猪舍建筑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5米—2.7米。

4.6.2 猪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4.6.3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料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6.4 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东15度以内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纵墙间距控制在7为—10米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9米。猪舍距围墙不少于10米。

4.6.5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17824.4-199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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