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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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学校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岗位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每个岗位的基础工作和岗位业绩。
岗位基础工作主要指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岗位业绩主要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效果以及我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标准:
1、岗位基础工作考核:明确这个岗位最基本工作标准和工作量,这是工作人员在考核时段必须完成的工作(见《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岗位基础工作量考核标准》)。
2、岗位业绩考核采用量化打分的办法(见《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标准》)。
四、考核时间:每学期考核一次。
五、考核结果:依据《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岗位基础工作量考核标准》和《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标准》,确定A、B、C、D四个等次。其中,A等次为优秀,占被考核人数的15%,其余人员如无以下情况均定为B等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C等次:
(1)受到警告处分或被学校通报批评的。
(2)工作质量差,50%的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3)每学期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或旷工一天者。
(4)拒不接受上级安排的临时性指令工作的。
(5)因病、产假,影响岗位基础工作完成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D等次: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考核期内,因个人严重违纪、失误、失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学校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无视学校工作纪律,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
(5)未能完成岗位基础工作任务的。
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岗位基础工作量考核标准
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