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案实录】滥伐林木,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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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法理不容

2006年4月2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对金某一等4被告人作出宣判,被告人金某一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金某二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人民币3万元,原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金某三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此,由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破的这一特大滥伐林木团伙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5年9月,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自2003年以来,宝溪乡塘上村金某一等4人在“小世源”山场采用少批多砍方式,大肆滥伐林木,希望森林分局查处。

局领导对该案件十分重视,立即将举报信批转给城西警务区,并指令从速从严侦破。

城西警务区仔细研究了举报内容,发现“小世源”山场林木采伐时间跨度长,举报反映的滥伐林木情况有一定可信度,但该山场林木采伐早已结束,案件现场勘查难度必定加大,且金某一等人可能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案件办理存在难度。在局领导的亲自指挥和参与下,城西警务区制定了周密的方案,展开调查。

办案民警前往宝溪林业工作站调阅金某一等承包采伐的“小世源”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情况,得知该山场面积有200余亩,办理采伐证为78立方米(其中松木采伐证为11立方米,杂木为67立方米)。通过对出判方的了解,掌握了“小世源”山场所有权性质,山场林木主要为杂木、松木较少,林木采伐雇用外乡人,采用钢丝绳吊运和山场林木转让等情况。结合以往办案经验,民警对“小世源”采伐作出分析,象“小世源”山场这种情况,林木采伐一般需要100元/立方米,林木吊运一般需要100元/立方米,采伐办理需要40余元/立方米,还有其它费用,而当年,松木价格一般为400元/立方米,杂木纤维柴价格一般为360元/立方米,且该山场林木采伐时间长达9个月,因此,该山场如经营实现保本,就必须至少采伐林木140立方米以上林木,据此,办案民警推断,该山场林木采伐存在重大滥伐嫌疑。

办案民警在对金某一等3人进行了初步接触后,基本上证实了所了解的情况和民警所作的推断,但金某一等人对在该山场采伐林木数量描述却与办案民警所作的推断相差甚远,且声称山场林木采伐的帐目均已销毁,采伐工人是外地人,不了解其姓名和地址,一时使案件办理陷入困境。但3位嫌疑人却提供了该山场林木吊运的承包人邱某某的情况,邱某某既是本案的合伙人,又是该山场林木吊运的承包人,找到邱某某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

经过多方努力,民警们终于找到了邱某某,但邱某某表示自己与山场采伐林木一事无关,因为自己早已退出股份,仅仅是作为一个吊运包工头为其工作,且吊运没有帐目,这使办案民警大感迷惑。因为其他3位嫌疑人异口同声地说邱某某参与判山经营,而邱某某却声称自己与判山经营无关,但邱某某在不经意中提到了一名叫“元高”的山场林木采伐工人,这又使办案民警有了一丝希望。

通过网上查询和走访,终于找到了做包工头“元高”。在“元高”口中,民警们对做工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从“元高”手中找到了做工人在该山场采伐林木的结算帐目,使案件侦破有了重大进展。通过对帐目进行仔细核对,发现金某一等人在该山场采伐林木的数量大大超过林业站核发的采伐证所规定的数量,存在滥伐林木的事实。遂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

从对其他工人和吊运人进行的了解,证实了“元高”手中帐目的真实性。2005年10月,办案民警传唤了金某一等人。金某一、金某二、金某三均矢口否认自己在采伐“小世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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