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法学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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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法学研究范式

人权的法学研究范式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事研究,手段、方法断不可缺,用之得当,事半功倍,否则徒劳耗神,而事与愿违。

2002年,正值人权研究鼎盛期,法律的人权保障手段在国际和国内早已得到一致认同。法学的人权研究正在此前提下更加规范地运作。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政府学系教授迈克?弗里曼《人权:跨学科的探究》一书一出,便重新省视了所谓的人权法学主流研究热潮,着重强调需要在人权研究中加入政治学、社会学视角,认为二者是人权研究的重要维度,从而事实上重新评估了法学人权研究的价值。由此带来笔者对法律人权保障、法学人权研究价值及方法的再度思索。

笔者以为,法律的人权保护方法要予以根本确立和维护,法律人权保障方面所存局限需要依赖法学研究予以弥补。法学研究在人权研究中应起着中心和最后的集大成功用,政治学、社会学的成果要汇集到法学之中,体现到法律当下。法学的人权研究利用其他学科成果、借鉴其他学科研究方法,不等同摈弃法律本身特性,法律的研究方法始终是法学人权研究的主要方法,法律的人权保障目的也始终为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

一、历史的巧合抑或现实的尴尬——人权的法律化

法律只是人权保护与运作的机制之一,如若反观历史,可以发现,最早的国际性人权法律文件乃缔结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时值人类两度身经战火,屠戮将人性的弱点抖露无遗,个人在弹口与炮火面前形

同草芥。当身家性命尚岌岌可危,基本和正常的生活断无保障时,人权提供了一种反思人权事件的方式,一项反对残酷、不人道处遇的理由。借助这一概念,人的基本需求与尊严被重新予以考虑,国际社会积极于国际人权文件的缔结与确认,仰仗法律文本的明确性与规范性,以求人权保护的现实可行性。

然法律本身难逃一定局限性,法律的人权保护机制在现实中也遭遇一些尴尬与非议。结合迈克、弗里曼《人权:跨学科的探究》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一书,对法律人权保障机制的局限性大致可以从以下层面证成:

(一)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起源问题

人权的起源显现着人权之本来面貌,作为思想概念的人权与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权都不足以代表事实当中或最初始意义上的人权。对人权本身的探究,人权面目的复原,皆需依赖已有的人权资源,这些资源固然包括法律上的材料,只是唯法律本身并不能对人权的起源作一充足说明。法律解决和阐述的多为人权的当下,是人权一个时间层面的反映,且法律某种程度上还是官方意识形态的体现,其客观性势必要受到一定损抑,故并不足以全观展现真正意义上以及原始形态中的人权。毕业论文

(二)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正当性问题

人权的正当性问题直指人权的内容。如果把人权定位为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哪些权利才称得上“应当”,是需要论证的问题。法律对人权大部分做的是一个法律化、权威化的处理,

①而没有一个详细的论辩过程。已有法律文件对人权条款的确认,只是一个结果性的展示,倘不说现有的很多国际人权文件的内容在各个国家得到不一样的理解,造成“实际结果的不一致”,更严重的是,法律确认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法律本身尚存在接受价值评估和妥善区分的问题。这个教训在纳粹时期便已经深映人心。

(三)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世俗化问题

“人权只是一个概念,提供一种思考人权事件的途径”②,从概念的意义上讲,它本身也只是一种分析手段,这种工具性价值映照到具体的现实当中,就是人权一定程度上形上而抽象,当人们借助于人权来看待人权事件与诉诸于朴素情感,比如同理心来看待事件时还并不一致。以人权来囊括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然后辅以法律确认、并保障这些以人权涵摄的基本权利,并不能消弭人权本身的抽象性。人权的工具性非但在法律层面没得到解决,反而在现实当中由于法律本身一定程度的工具性,从而使法律上人权款项的操作相对来说愈加抽象而隔离于社会。毕业论文

(四)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复杂性问题

“人权概念完全不是非社会的,它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③,“国际人权法是由带有政治动机而行动的政府所制订的,而某种程度上国内实行它的政府依然亦受政治因素影响,而逐渐在制订人权法、监督实行成效与推动政府改善人权表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非政府组织也是政治行为者。”④此外人权还面临普遍性与多样性、差异性的问题。即使统一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

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理解也会有偏差,这些都是法律所无力解决的。

(五)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冲突性问题

人权的内容与内容之间并不能做到兼容互包(compossible),某些人权的现实享有与其他人权容易发生冲突,法律大多时候也不能提供一个简单解决的万能公式,即使具体操作中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恐怕也并非万全之策。此外人权与人权之外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否法律上的人权天然优先于其他价值,也是有待商榷的。

二、现实的省视与忖度——人权法律保护的价值与定位

法律在人权领域的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并不足根本损抑或颠覆法律对人权发展的地位。这是由于:

(一)法律的规范性解决人权概念的模糊性或称非科学性

人权本身代表着一种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在社会学看来是无法通过经验事实予以明证的,从而有损社会学作为学科的“科学性”,或称为精准性、可证性。这是人权为什么长期在社会学中不讨喜的原因,而法律完全可以排除人权上的各种道德上干预,法律的确定性与明确性、唯一性使得法律中的人权内容不再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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