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202005151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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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
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如日常使用的色素、
甜味剂糖精钠、肉类发色剂亚硝酸钠、各种香精、碱面等。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购买,索取有效证件
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标识应标明品名、产地、厂名、
生产许可证编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
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标示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三、不得用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也不得超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在制作凉菜熟食时超范围使用合成色素胭脂红,亮蓝等。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凭借经
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者变质以及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
目的而使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场所专人保管,并做好进货、领取和
使用记录。
六、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避免过量库存和过期。对库存的食品添加剂应每月检查一次,过期的
食品添加刘应及时处理。
七、对于使用的添加剂要进行公示,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
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使用的食品添加
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