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环保绩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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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保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环保目标考核、评比办法实行计分考核原则,是公司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各类控制指标以年度各车间向公司主要领导签定的责任书为基础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办法重点体现“重安全、控风险、人为本、促发展”方针,从组织领导、基础工作、班组建设、安全管理、指标控制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计分。

第五条生产车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安全生产先进车间评选资格,考核计分为0分:

一、车间发生工亡事故或轻伤人数超过控制指标100%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或重复事故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项加10分:

一、评定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项目的;

二、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在公司得到推广的;

三、全年无事故的。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及考核细则评分85分以上车间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先进车间的评选。

第八条考核计分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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