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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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热轧部生产的、具有良好冷成型性能的碳素及微合金钢热连轧钢板及钢带,产品供制造汽车大梁、横梁、滚型车轮、汽车传动轴管等结构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分类及牌号

3.1钢板及钢带按用途、产品类别区分如表1所示。

表1 (续)

表1(完)

2.按边缘状态分为

切边 EC

不切边 EM

3.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B330CL、B380CL、B420CL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301较高精度(PT.B)规定。

4.2 B440QZR 、B480QZR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 的规定。

3.其它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按Q/BQB301的规定。

表2 mm

3.订货所需信息

5.1 订货时用户须提供下列信息:

a.本企业标准号;

b)牌号;

c)产品类别(按3.1)

d)规格及尺寸(厚度)精度级别;

e)边缘状态(按3.2)。

如在订货合同中未说明边缘状态和尺寸(厚度)精度,除本标准特别规定外,按本标准供货的钢带以Q/BQB301中普通厚度精度不切边状态交货,按本标准供货的钢板以Q/BQB301中普通厚度精度切边状态交货。

2.标记示例

按Q/BQB310-1999交货的牌号SAPH400,厚度3.0mm,PT.A级精度,宽度1500mm,长度5000mm,切边(EC)的钢板,其标记为:

Q/BQB310-1999,SAPH400热轧钢板,3.0PT.A×1500(EC)×5000

Q/BQB 310-1999

3.技术要求

1.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6.1.2 钢中残余铜的含量应不大于0.20%,铬、镍的含量应不大于0.15%,供方可不进行残余元素分析,但应保证符合上述规定。

6.1.3 成品钢板及钢带的化学成分与表3规定值之间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的规定。供方如能保证,可不进行分析。

6.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为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

6.3 交货状态

钢板及钢带的交货状态按表4的规定。

6.4 力学和工艺性能

6.4.1 钢板及钢带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分别符合表5、表6和表7的规定。

6.4.2 弯曲试验后,试样的外侧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表3

表4

表5

表6

表7

6.5 表面质量

6.5.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需酸洗或酸洗涂油的钢板及钢带不得停车斑。

6.5.2 钢板及钢带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等轻微局部的缺陷,但应保证钢板和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6.5.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所以允许带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8%。

7 试验方法

7.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7.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7.3 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5.65 =5.65

8 检验规则

8.1取样频率

8.1.1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频率

按炉对化学成分进行熔炼分析。

8.1.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频率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应由重量不大于50吨的同牌号、同厚度规格、同产品形态的钢板或钢带组成。每批取拉伸试验试样和弯曲试验试样各一个。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另确定检验批重量。

8.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位置

试样取自钢板或钢带宽度的1/4处。

8.3 取样方法

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的取样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4.复验

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9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9.1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300的规定。

9.2 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9.3 包装重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与引用标准最新版及国标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A.1

表A.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技术部质标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李玉光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JIS G3113-1990、SEW092-82、EN10149-2:1995。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Q/BQB310-199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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