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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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指导、督促广大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依章依规收缴、使用和管理好党费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工作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做好党费工作的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交纳

(一)计费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费基数。分别为: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2、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或全年月平均收入为固定的计费基数。具体基数由党费收缴党

组织进行核算,每年核算一次。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企业出资人、个体经营者中的党员,每月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固定的计费基数。具体基数由党费收缴党组织进行核算,每年核算一次。

4、农牧渔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学生和离退休人员党员的交纳标准以下文“交纳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交纳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月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的比例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的比例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

2、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1元。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领取工资报酬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费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助

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0.2元。

5、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根据收入情况进行核算数额。其中,农民工按照“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标准交纳。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三)收缴办法

1、党员应当向其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应当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上交市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处理。

二、党费上交

1、根据规定,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不享有党费留存权,我市各级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上交市委组织部。

2、各地各单位须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上交收缴党费,按规定存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三、党费使用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留存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保持党费余额始终处于合理幅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工作实际,面向基层、服务党员,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科学、合理使用党费。

(二)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①中央、省委、市委部署开展的党内教育实践活动补助经费;②党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③对口帮扶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试点)和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④基层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经费;⑤党员电化教育、党建刊物及宣

传、党内统计等专项补助经费。

2、订购学习资料。①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订购党建书籍及资料;②为基层党组织赠订党报党刊;③为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赠阅党报党刊。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经费和工作经费。

4、关怀帮扶。①春节、七一、重阳节走访慰问;②困难党员慰问、生活救助;③党内专项帮扶。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其他项目:①印制《入党志愿书》、村、社区党建工作记录本等相关材料;②与开户银行业务往来支出;③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三)使用程序

1、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和当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当年度收支预算。

2、开支党费时,由组织科提出党费使用请示,说明用途、金额和分配办法,依据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审定或经部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办理下拔或支出手续。

(四)审批权限

年度预算内开支项目,报分管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和

预算外或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开支项目,由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四、党费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党费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统一管理。

2、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组织科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二)存储银行

市委党费账户开设在中国银行城南支行。(三)党费检查

1、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地各单位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下发通报,重点查看是否按时足额收缴党员党费,是否按规定规范管理党费。

2、全市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底要对本级的党费收缴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2月底以乡镇和市直战线为单位将自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分别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和市直机关工委。

3、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检查主要包括:党费的收缴是否严格按照标准收取,是否做到应收尽收;账目是否完整、规范、真实;党费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党费工作合法合规。

(四)党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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