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法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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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备注
定期会议: 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 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 会。 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 股东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 特别规定——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有限公司股东以 之二时; 书面形式一致表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示同意的,可以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不召开股东会会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议,直接作出决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定,并由全体股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东在决定文件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签名、盖章。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三、监事会
1、性质与职权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经营监督机构。监事 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组成,代表股东 大会履行监督职能,对股东大会负责。其任期与主要职能 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53条、54条)。 2、组成与议事规则 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应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监事提议可 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同 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制度,独立董事应 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 分之一
同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47条11项: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会比较(表二)
有限公司董事会 性 质
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常设,对外代表公 司,对内执行业务。
魏 杰 著名经济学家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出版《宏观经济政策研究》等20本专著,主编的著作 有10本,发表论文 300余篇,曾获得全国性大奖多次。 兼任数十家企业及十几个省市的经济顾问和15家大学的 兼职教授。
郎咸平
郎教授于1986年获得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财务 学博士学位,曾经执教于多家知名的商学院,其中包括 沃顿商学院、密歇根州立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纽约 大学、芝加哥大学等。郎博士现任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 系讲座教授。郎教授曾担任世界银行公司治理顾问,现任 深交所公司治理顾问和香港政府财经事务局公司治理项 目顾问。畅销书《公司治理》
股份公司董事会
同
备注
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 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 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 公司经理。
产 生 组 成 任 期
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 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 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差异
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比较(表一)
股东会 股东大会 备注
性质
组成 职权
公司最高权力机关,非常设,对外不能代 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 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法》38条11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董事会
1、性质与职权
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员为5—19人,是公司的 常设机构,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与职权同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45条、46条)。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监事会的地位和职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 构。其职权《公司法》第54条规定 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监事会成员不得 少于 3 人;经营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 以不组成监事会,只设立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由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少于 1/3 。
第一节 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一、含义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 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 和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从而需要 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 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二、模式
2、会议制度: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 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制度:董事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应当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同
同 同
会议形式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同
股东会
会 议 召 集 主 持
定期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 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同
股东会
会 议 表 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备注
议 事 规 则
普通决议: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 特别决议: 经全体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通过。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是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法定必设机关。由于股东会 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它又是一种非常设机关。股东会 的职权《公司法》第37条作了明确规定
(二)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股东会会 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经理 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关 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在法律和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代理董事会实施具体的业务执行工作。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性质与职权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 内不执行业务。其职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一致 (《公司法》37条)。
特别规定—— 会 议 决 议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会 议 表 决 规 则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一、基本概念的具体解释: 1、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股份公司董事会
备注
同
职 权
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 形式
股份公司董事会
同
备注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会 议 召 集 主 持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公司法》未规定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会议主持与有限公司相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 数通过。 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章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所有权 经营权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权利制衡
投资者
企业
职工
利益分配
魏 杰:新经济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也叫法人治理结构,它是企业 体制中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我们国家目前正在强 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基础"和"一 条主线"。所谓"基础"就是以两权分离为基础,所谓" 主线"就是以处理好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为主线。 实际上说,法人治理结构要搞好的话,就必须要处理 好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把这两种关 系界定清楚了,法人治理结构就算搞好了。
二、有限 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 董事会的性质与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 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公司 法》第47条作了明确规定
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任期由章 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 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