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船与成品油船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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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包括干舷和完整稳性、干舷甲板以下的舷侧排水孔、装载状态、破损假定、液货舱位置、 浸水假定、破损标准和残存要求。 不同类型的化学品船要满足 IBC 规则规定的破损稳性要求,其中主要反映在破损假定的 范围不同,3 型船破损假定与油船基本一致,2 型船相当严格,1 型船非常严格。 3 油船与化学品船破损标准 3.1 船舶破损标准的比较见表 8-1-2。
表 8-1-2
船长
船 舶 小于 残 150m 存 能 超过 力 225m
超过 225m 但 小于 225m
船舶破损标准的比较
油船
破损标准
船长
任何
除机舱外,在船长范围内相邻横 向舱壁间的任何位置上
超过 150m 150m 或 以下
在船长的任何位置
适用于在船长范围的任何位置 上,但船尾部的机舱的后舱壁及 前舱壁位置除外。机舱应按单舱 浸水处理
货油舱长度的要求: 每一货油舱的长度,不得超过 10m 或 下列各值之一: 液 1 不在货油舱内设置纵向舱壁时: 货 (0.5bi/B+0.1)L,但不超过 0.2L。 舱 2.若在货油舱内中心线上设置纵向 位 舱壁时:(0.25bi/B+0.15)L 置 3.若在货油舱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 上纵向舱壁,对于中间货油舱: ① 如果 bi/B 等于或大于 1/5: 0.2L ② 如果 bi/B 小于 1/5, 不设中心线纵向舱壁时:
有这些其他货物的液货舱分隔开;
(b)具有独立的且不通过装有这些其他货物的液货舱的泵和管系,除非它们被包围在
隧道内;
(c) 具有独立的液货舱透气系统。
4) 货物管系需与货物通风系统隔离,该隔离可通过设计或操作方式达到。不应在液
货舱使用这种操作方式,且操作方式应有以下情况之一:
(a) 拆卸短管或阀门及封锁管路末端;
第 1 节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1 IBC 规则对所适用的化学品船的分类标准 为了保护船舶和环境,对某种类型船舶的液货舱应加以保护,以防其因船舶与例如码头 或拖船接触后产生较小破损而引起渗漏,并且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其因船舶碰撞或触礁而引 起破损,即把液货舱布置在船内距船体外板不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之处。对于所假定的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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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液货舱与船体外板之间的距离,均取决于所装货品的危险程度。 从货品对环境或安全的危险程度,IBC 规则对货品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需要采取的预
防措施。IBC 规则对所适用的化学品船的分类标准见表 8-1-1。
表 8-1-1
IBC 规则对所适用的化学品船的分类标准
船舶 第 17 章货品对环境或安
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油船和化学品船的船舶布置比较见表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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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2-1
船舶布置比较
油船
化学品船
1.货物的分隔
1.货物的分隔
1) 应用隔离舱、留空处所、货泵舱、泵舱、空液舱、燃油舱或其他类似处所将装有
应符 SOLAS 公约修正案 IBC 规则规则所适用的货物或货物的残余物的液货舱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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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节 液货系统
1 MARPOL 附则Ⅱ和 IBC 规则的修改情况 为了保证化学货品安全地装载、贮存和排放,IBC 规则和各国规范都含有对有关液货装 载设备的要求,其中包括液货系统。此外,MARPOL 附则Ⅱ包含有关对液货舱排放和扫舱以 及清洗和处理含残存液货的混合液的严格要求。 由于化学品船液货系统的设计直接影响到液货残存量,所以有必要先介绍一下 MARPOL 73/78 附则 II 的修改情况。 MEPC118(52)会议对 MARPOL 73/78 附则Ⅱ进行全面修正,新的附则Ⅱ采用了对有毒 液体物质的分类重新划分为 X, Y, Z 和 OS 四类,原来的货品等级 A、B、C、D 的分类将不再 适用,该修正案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其它物质是在液体物质分类中以OS(其他物质)形式被列入《IBC规则》第18 章污染类 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能列入附则II所规定的X,Y 或 Z类物质之内。因为这些 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认为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 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 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附则Ⅱ任何要求的约束。 全面修正后的附则Ⅱ还包含大量其它的重大变化。这是由于船舶技术的改进,例如更有 效的分离技术,使某些附则Ⅱ中限制的物质的排放水平可以极大地降低。对2007 年1 月1 日 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经排放以后的舱内包括有关管系内的残留物的最大允许残留量对X、Y 和 Z 类物质均为75L,而原来最大值分别为100L或300L。 2 油船货油系统与化学品船液货系统设计的主要区别见表 8-3-1。
SOLAS 公约修正案第Ⅱ 后。
-2 章第 56 条的规定。
3.货泵舱:可以将液货 3.货泵舱:应将液货泵的排出压力表装在货泵舱之外。
泵的排出压力表装在
货泵舱之内。
4.进入货物区域内各 4.进入货物区域内各处所的通道:
处所的通道:
严格按 IBC 规则第 3 章 3.4 的规定。
应满足经修订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3 型 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除尾 机型机舱边界舱壁之外的任 何部位上经受破损
3 型 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除尾机 型机舱破损之外的任何部位 上经受破损。但主管机关应考 虑机舱进水后的残存情况。
2
3.2 油船与化学品船的舱底破损 对载运量 20000 吨及以上的油船,还要考虑底部破损,而化学品船则不需考虑。舱底破 损的比较见表 8-1-3。
要船级社对此要求。 (b) 符合 IBC 规则 15.12.1 的会散发有毒蒸气的货物。
2) 应将货物区域以外的管路设置在开敞甲板上距船舷至少为 760mm 处。
3) 应设置清洗装置,使管路在使用后得到清洗,并且在不使用时保持其气体安全。
4) 对管路应采用全焊透对接焊,并应对其进行全部射线探伤。
5) 只准许在货物区域内和通岸接头上的管路中使用法兰接头。
类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危险程度
1 型 非常严重危险
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其漏逸
2 型 相当严重危险
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其漏逸
3 型 足够严重危险
需用中等程度的围护以增加其在破损条件下的残存能力
从上表可看到,1 型船舶是用于运输具有最大危险性货品的化学品船;2 型和 3 型船舶 是用于运输危险性相继减少的货品的化学品船。所以,1 型船舶应能经受得住最严重的破损 标准,其货舱应位于舷内离外板具有最大规定距离之处。
表 8-1-3 船 舶 吨位 残 75000 吨及以上 存 小于 75000 吨 能 力
舱底破损比较
油船(20000t 及以上)
舱底破损
纵向范围
从首垂线量起 0.6L
纵向范围
从首垂线量起 0.4L
横向范围 垂向范围
B/3,舱底任何位置 外壳破裂
化学品船(不兼运油) 无此要求
4 油船与化学品船液货舱位置 油船与化学品船液货舱的容积及位置比较见表 8-1-4。
Ⅱ-1 章 A-1 部分第 3-6
条,作为船旗国主管机
关对开口布置和附加
于船体的要求。
5.舱底及压载布置:与 5.舱底及压载布置:与油船的要求相同。
化学品船的要求相同。
6.船艏或船艉的装卸 6.船艏或船艉的装卸装置:
装置的要求:
1) 船艏或艉的液货装卸管路不得用于如下货品——
见第 7 章第 7.1.6 各主 (a) 1 型船舶载运的货品。
得超过 5000m3。
1 型船 2 型船
化学品船 每个液货舱的最大允许装货量: 在其任一液货舱内,所装的货物量不得超过 1250m3。
在其任一液货舱内,所装的货物量不得超过 3000m3。 对于在环境温度下载运液体货物的液货舱,应考 虑其所装的货物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以避免在 航行期间使液货舱被液体涨满。
表 8-1-4
液货舱容积及位置比较
油船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按如下要 求: 液 1.在船长范围内的任何位置上,按照 货 附则Ⅰ第 23 条规定计算的假定流出 舱 油量 Oc 和 Os 都不超过 3000m3 或 400 容 ×(载重吨)1/3,取大者,但最大不 积 得超过 4000m3。 2.任何一个中间货油舱的容积不
0.5bi/B+0.1)L 设中心线纵向舱壁时: 0.25bi/B+0.15)L
1 型船 2 型船
应将液货舱设在下列位置
舷侧 横向范围:B/5 或
破损 11.5m,取小者
距船舶首垂线
0.3L 范围内
船底 破损
垂向范围:B/15 或 6m,取小者
(从中心线处的船底外
板型线量起)
距船舶首垂线
船底 0.3L 范围内
(b) 连续安装两个盲通法兰,以按规定检查两个盲通法兰之间的管系泄漏。
5) 适用 IBC 规则的货物不应在艏尖舱和艉尖舱内载运。
2 起居、服务和机器处 2.起居、服务和机器处所以及控制站:与油船的要求基本相同。应符 SOLAS 公约修正
所以及控制站:应符 案第Ⅱ-2 章第 56 条的规定。但不应将液货舱或污水舱设置在任何起居处所的前端之
第 8 章 化学品船与成品油船的差别
概述
1 IBC 规则修改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 79 届会议于 2004 年 12 月 1 日至 10 日在英国 伦敦 IMO 总部召开,其中通过了 IBC 规则 2004 修正案(MSC.176(79))。该修正案将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IMO 将合并有关文件,出版综合文本。 修订 IBC 规则的说明: 1.1 修订 IBC 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散装运输本规则第 17 章所列危险化学品及有毒 液体物质提供一个国际标准;在考虑到有关货品性质的情况下,规定了这类运输船舶(不论 吨位大小)的设计和构造标准,及其船上应配备的设备,以便使其对船舶、船员及环境所造 成的危险,减至最少。 1.2 基本原理是按照每一化学品液货船所载货物的危险程度指定其船型。每一该类货品 可具有一个或多个危险特性,它们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及其可能对环境造成 的危险。 1.3 在修订 IBC 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必须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 及对本规则所列的各种货品的危险性有彻底的了解作为基础;且进一步认识到化学品液货船 的设计建造,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不断发展,因此本规则也不应保持不变。 1.4 IBC 规则的修正案中对新货品及其载运条件的要求,在海上安全委员会及海上环境 保护委员会(环保会)通过后,将分别根据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八条规定及经 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第 16 条规定,在适当的修正案 生效之前,暂作一种建议案进行通告。 1.5 修订 IBC 的主要内容是船舶设计和设备。为了确保能安全运输这些货品,必须对整 个系统作出鉴定。IMO 正在或将要进一步研究确保安全运输这些货品的其它重要方面,如培 训、操作、交通控制和港口装卸等事项。 1.6 修订 IBC 规则第 16 章处理了化学品液货船的操作要求,它突出了其它章节中属于 操作性质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液货船安全操作的其他重要方面。 1.7 修订 IBC 规则 1998 的版本基于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的 MSC.4(48)决议。根据 1973 年国际海上污染会议的第 15 条规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 22 届会议上,以 MEPC.19(22) 决议通过了增补的 IBC 规则,覆盖了关于执行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I 中防止海上污染方面 的规定。 2 MARPOL 73/78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的修订情况 MEPC118(52)会议对 MARPOL 73/78 附则Ⅱ进行全面修正,新的附则Ⅱ采用了对有毒 液体物质的分类重新划分为 X, Y, Z 和 OS 四类,原来的货品等级 A、B、C、D 的分类将不再 适用,该修正案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破损 垂向范围:
B/15 或 6m,取
小者(从中心线处的船
底外板型线量起)
船舶的其他 部位 B/15 或 6m, 取小者; (从中心线 处的船底外 板型线量 起),但其任 何部位距船 体外板都不 小于 760mm。
3 型船 无要求
3
第 2 节 船舶布置
油船和化学品船的布置除了针对碰撞和搁浅外,还必须把货品与船员居住区域或货运操 作以外的工作处所适当分隔开,也应与某些有潜在火源的处所分隔开。同样地,船员与货品 无关的系统必须防护不受极毒气体和高腐蚀性液体的危害。
第Ⅱ-2 章第 56 条的规 所、饮用水舱和生活用品储藏室分隔开。
定。
2) 货物管系不应通过任何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除货泵舱或泵舱之外的机器处所。
3) 对于装有会与其他货物或货物的残余物或混合物起危险反应的货物或货物的残余
物或混合物的液货舱,应:
(a) 用隔离舱、留空处所、货泵舱、泵舱、空液舱或装有相容货物的液货舱将其与装
超过 225m 125m 或 以上但 小于 225m 小于 125m
化学品船(不兼运油)
船舶
破损标准
类型
1 型 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任何
部位上经受破损
2 型 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任何
部位上经受破损
2 型 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除尾
机型机舱边界舱壁之外的任
何部位上经受破损
3 型 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任何 部位上经受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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