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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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2.06.27

【实施日期】200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体育局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精神,规范体育经营市场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下列经营性体育活动的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一)体育活动中心、体育俱乐部等有固定体育设施的经营活动场所和宾馆、酒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渡假村等场所附设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技术信息、体育培训;

(四)体育中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规定,受理体育经营者办理《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的申请,对符合条件者核发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体育活动(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攀岩、登山、漂流、超轻型运动飞机、蹦极、探险等)的申请,应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批,颁发《合格证明》。

第四条设立体育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具有2人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体育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方可经营。

第五条从事体育培训、技术指导和应急救护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甘肃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才能从事体育经营技术指导工作。

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组织和单位,在实施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体育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教学内容和要求由省

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全省统一编号。

第六条为了便于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合格证明》的审批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分级管理工作授权如下:(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全国性、全省性、跨省、市、州(地区)和涉外体育经营活动;

2.省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驻甘单位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国际、全国、中国、中华、全省、甘肃、陇”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二)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地、州、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地、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本地、州、市”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三)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县(市、区)和外地县(市、区)直属单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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