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1.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3)研究行为理论,提炼行为范畴,有助于使相关主体的权利进一步明晰。
2.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①依据对法律行为的广义理解,可以认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②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为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同样要体现出主体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
③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是需要依法作出评判的。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①调制行为
a.调制行为的概念
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其目的是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全称应当是经济调制行为。
b.调制行为的分类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②对策行为
a.对策行为的概念
所谓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b.对策行为的分类
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③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的关系
尽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但市场对策行为同样也是很重要的。既然调制受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调制,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而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有关。
(3)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①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a.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担当一定角色的主体,按照法律为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活动,就是角色行为;超越或背离法律规定所从事的与自己身份无关的行为,就是非角色行为。
b.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的分类。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调制受体达成合意。但从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说,单方的行为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配合、响应和支持,因而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c.从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分类来看,调制行为,特别是调制立法行为,往往需要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因而一般应当是自主的、独立的自为行为,但也不排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
下进行授权立法;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行为,则有较大的灵活度,因而既可以是自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代理行为。
②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其中,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③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3.行为分析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1)主观要素
①行为目的
a.从调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同时,不仅要实现基础性的目标,还要实现高层次的目标,这些目标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一致的。
b.从调制受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如何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在同调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②认知能力
在经济法领域,要考察某些主体的行为,特别是主体的能力时,主要应考察主体的认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