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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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王 子 立 高海 永
( 1 、 公安边 防部 队广州指挥 学校 ,广东 广州 5 1 0 6 6 3 ; 2 、 广 州市人 民检察院反贪局 , 广东 广州 5 1 0 0 0 0 )
[ 摘
要] 通过 对美、 德、 法、 日等 四个国家财政 收支划 分法律制度 的 立法框 架和 内容特 点的 总结分析 ,
2 0 1 3年 6月第 3期 第2 6卷 ( 总第 1 3 0期 )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o u r n  ̄o f Hu n a n T a x Co l l e g e
Vo 1 . 2 6 N o . 3
J u n .2 0 1 3
财政 收支划分 法律 制度 比较研究
+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0 5—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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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子立 ( 1 9 8 7 一 ) , 男, 河南周 口人 , 公安边 防部队广州指挥 学校 教员 , 武警上尉警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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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 %, 企业 所 得税 中州 一 级 税 以满 足财 政 支 出 , 比如 销 售 税 和 财 产 税 。各 州 和 政 府共 享 比例 达 到 了 4
西方 发 达 国家 已经 实 行 了多 年 的分 级 财政 体 《 美国联邦宪法》 以列举 的方式确定联 邦政府 的权
而将“ 剩余权力” 留给各州 。 _ 1 《 美 国联邦 宪法》 制, 它们 的中央 与地方 各 级财 政 收 支权 限相对 独立 , 力, 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 比较完备 , 分析发达国家的 第 1 条第 8 款规列举 了联邦政府 1 8 项权力 , 以此确 美 国联 相关制度 , 对 我国有借 鉴意义。本文 以联邦制 国家 定联邦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范 围。根据 《 的典型代表美 国及德国和单一制 国家的典型代表法 邦宪法修正案》 第1 0条 的规定 , 各州所行使 的权力
财政 收入 。
( 3 ) 地 方财 政 收入 自主性 强 美 国三级 政 府 政 府 均 有 各 自相 对 独 立 的税 权 、
各州和地方政府除 了征收与 美 国各级政府支出责任范 围的划分上 , 均 以宪 征税制度和税收体系 , 还 有权 征 收 特 殊 的地 方 法 为依 据 , 地 方 政府 事权 由州 宪 法和 相关 法律 规定 。 联邦 共 享 税 源 的共 享税 外 ,
0 %的收入。 5 地方税方面 , 税种收入排名常年 地方政 府 能够根 据 自身 的需 要 开停 征 税种 或 调 整税 享有 5
则 主要归 地方政 府 支配 。 率, 这 就有 效 保 证 了其 拥 有 较 充裕 的本 级 税 收 固定 居 第三位 的工 商业 税收入 , 收人 来 源 , 能够 因地制 宜 的筹 集 财政 支 出所需 的 大
对完善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的启示 。

着宪法没有规定 的都 由地方政府来承担 , 使得各州 及地方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范围有法可依。
( 2 ) 中央和地 方共 享税 源 。
国外 财 政收 支划 分法律 制度探 析
( 一) 美 国财 政收 支划 分 法律 制 度
美 国三级政 府 都 有 自己 的专 享 税 , 且 有 自己 的 主体税 种 , 同时 始 终 实 行 税 源共 享 。美 国税 收 立 法
( 三) 法 国财政 收 支划分 法律制 度
1 、 美 国财 政 收支划 分法 律制 度 概述 。
美 国作为 典 型 的判 例 法 国家 , 由 国会 制 定 的财 权不 是 简 单 地 按税 种 划 分 , 各 级 政 府 对 相 同 的税 基 三 级政 府 对 某 些 财 源都 有 征 税 政 税 收方 面 的单 行 法 律 不 多 , 更 不 存 在 专 门 的财 政 有着 广 泛 的共 享性 , 收支 划分 法 。财 政 收支 划 分 关 系 的法 律 渊 源 为 《 美 权 , 但联邦政府优先 。其中个人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 州、 地 方 同源 分 享 征 收 ; 一 般 销 国联邦宪法》 及《 美 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 其中的相关 以联 邦层 次 为重 点 , 财产 税 则 在 州、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同 源 分 享 征 规 定 为政 府 间 支 出 责 任 的划 分 、 税 收 的划 分 设 定 了 售税 、 _ 2 这种税权 划分方式 , 保 证 了地 方 税 税 源 的增 原 则 性 的法 制 框 架 , 具 体 财 政 收 支 权 限 的划 分则 是 收 。 有 利 于保 障各 级 政 府 拥 有 与支 出责 任 相适 应 的 通过《 联邦税法典》 、 《 总括预算协调法》 等专 门法律 长 , 和法令 来完 善 与实 现 。 2 、 美 国财政 收支 划 分法 律制 度 的特点 。 ( 1 ) 宪 法 明确划 分 中央 和地方 的支 出责任 。
国及 日本 为例 , 对 这些 国家 的财 政 收 支 划 分 法 律制 为 “ 剩余 权 力 ” , 范 围相 当广 泛 , 主要 负责联 邦 政府 以 这 就 意 味 度进行 比较分析 , 并简要总结其特点 , 力求发现它们 外 又没 有 授 权 地方 政 府 处 理 的一 切 事 务 ,
以期其先进 法律制度 和成功经验可供我 国借鉴 : 我 国各级政府 事权 和 支出责任范 围划分 明确且 法律化 ; 中央
税权 的主 导性 与适 当赋 予地 方税 权相结合 ; 地 方拥有适 当的财政 收支 自主性 ; 财政 收支划分 法律 制度要适合
国情 。
[ 关键词 ] 财政 收支划分 ; 事权 ; 支 出责任 ; 税权 [ 中图分类 号]F S 1 0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0 0 8— 4 6 1 4一( 2 0 1 3 ) 0 3— 0 0 3 9—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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