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07〕214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台建规〔2007〕214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6]73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1—
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6]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节能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台州市节能规划,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发展应用)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居住建筑必须严格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七条(节能技术和产品)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四)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应分别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含节水、节材、节地)推广技术公告》和《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的要求。
第八条(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其他要求)
—3—
因本地区属台风多雨地区,采用外保温节能技术的,宜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墙体,特别是高层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加饰面砖做法。保温隔热轻质的框架填充墙,外墙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5.0,内墙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3.5。
建筑节能的外窗(含通向阳台的外门)禁止采用普通玻璃单玻窗,必须采用中空玻璃等满足保温隔热性能的窗。
建筑节能产品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必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由省级有关部门评审或评估通过。
第九条 (教育和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对规划部门的要求)
规划部门要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在组织编制或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有建筑节能专项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对建设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第十二条 (对设计单位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4—
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包括建筑、水、电、暖等相关专业)。
第十三条 (对图审机构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居住建筑的施工图审查须委托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图审的管理)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
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建筑节能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或审查结论不合格的,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
—5—
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