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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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笔以空运为运输方式的交易中,进口人要求以托收的D/P即期作为货款的支付方式(请

说明货物走空运,单据做D/P即期的流程)。请问:A.是否可以接受?为什么?B.如果可以接受,其前提条件是什么?【有同学认为,下列前提条件下可以接受:(1)进口人资信极好或利润极高、(2)进口人先付款(收款后交货、交单)、(3)要求进口人先付一定的订金、(4)空运单作成指示性抬头、(5)空运单抬头做成“需要时代理”。对此,你们小组的看法各是什么?】

2、代收行来电称:“The drawee required the change of the drafts from D/P sight to D/P

60 days sight. Please send us the revised drafts. If possible, please authorize

us to deliver the documents to the drawee against their letter of undertaking to pay at maturity.”请问:A.进口人为何提出这样的要求?(请先翻译电报内容)B.如果进口人的资信一般,出口人该如何答复?有什么后果?为什么?C.代收行对其老客户可如何对待?有什么后果?为什么?

3、支付条件:D/A 60 DAYS AFTER SIGHT

协昌缝纫机厂(出口人) HK ELECTRONICS(进口人)

3/14交单 3/24承兑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

五月二十四日,代收行来电:“进口人称货不好,拒付。”

问: A.出口人应如何答复? B.如进口人坚决拒付,出口人应如何补救?C.出口人应得到什么教训?

4、一笔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规定:“DOCS TO BE RELEASED ONLY AGAINST ACCEPTANCE”以及“PAYMENT ON DUE DATE TO BE GUARANTEED(AVALED) BY XX BANK(代收行). TESTED TLX TO THIS EFFECT REQUIRED.” 代收行办理承兑交单后,向托收行寄出承兑通知书,明确指出“THE BILL ACCEPTED BY DRAWEE”,到期日为1994年9月13日。不久,当托收行查询有关承兑情况时,代收行复电再次告知“DOCS HAVE BEEN ACCEPTED BY DRAWEE TO MATURE ON 940913”。在上述承兑通知书及查询答复中,代收行均未表明担保付款,亦未发出承诺担保的电传;托收行亦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承兑汇票到期后,进口商拒付货款,代收行即向托收行发出拒付通知。托收行认为托收指示中要求凭代收行到期付款的担保放单,而代收行已将单据放给付款人,因此要求立即付款。代收行反驳道,放单是基于付款人的承兑,代收行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没有担保到期付款的责任。虽经多次交涉,此纠纷仍未得到解决。请根据所学知识及相关惯例分析本案例。

5、中国出口商对进口商出口一批冻对虾。合同规定:“买方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凭卖方开具的见票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付款。”

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的五月份交货期提前备妥货物,但未见进口商开来信用证,便几次催促其开出信用证,但进口商一直到6月20日才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

出口商经与合同对照审查信用证,未发现有任何问题,就于7月5日装运货物后备妥所规定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但议付行不同意议付,理由是:信用证目前是无效的,因为信用证中表示“This documentary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provided that you receive authorization.”而出口商至今未收到授权书。

7月7日,出口商电告进口商:“货已装完,请立即传来授权书。” 7月8日即接到进口商答复称:“授权书正在申请办理之中。你方既已发货装运,请即通过原开证行办理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便货到港后能及时获得处理,避免货物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出口商经讨论后决定同意对方的意见,在7月9日答复进口商:“同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但有关托收费用由你方承担。”

7月10日对方确认因托收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要求立即办理托收寄单。

7月11日出口商向银行(原议付行,现为托收行)提出申请,要求在原信用证基础上将原套单据改为托收方式,仍以30天远期收款,并在托收申请书上指示:“双方托收费用和一切其他费用由付款人承担。”

7月23日接到进口商来电:“据我方银行通知,你7月10日单据要求30天远期付款交单。但我7月8日电中明确以承兑交单30天付款方式,并于7月9日经你方确认同意承兑交单见票30天付款托收,请你方查对电文,并指示银行改为承兑交单。”

出口商于7月25日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指出:“请你行即以承兑交单见票30天付款方式处理。”

代收行于7月27日通过托收行复电:“根据你方要求,现已凭进口人的承兑交付单据,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我行不予负责。”

8月21日国外代收行又通过托收行来电通知:“你第XXX号托收,我行根据付款人7月21日的承兑,于8月 20日向付款人收款,但付款人拒付。其理由:因你产地证书与发票联合在一起,不符合我地有关当局规定,这是其一;其二,产地证书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至今无法通关。请告处理意见。”

出口商查核留底单据,产地证书的确有误,便通过托收行寄出正确的单据以便进口商及时通关。同时,责问托收行:单据上有差错,托收行为何不审核单据即向外寄单,要求托收行也负一定的责任。

出口商寄出正确单据后,进口商仍然不同意付款。在反复交涉、同时又通过目的地代理商进行调解工作,最后进口人在出口人同意降价20%后付款。并且在付款时,进口商拒绝承担有关的银行费用。代收行和托收行的有关托收费用在汇给出口商的货款中扣除。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此案例(特别说明出口商在此案中处理的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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