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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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

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情况;3、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4、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等的建设情况;5、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6、村级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7、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8、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

进入决策程序的村级重大事项,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1、村党支部提议。2、村“两委”会商议。3、党员大会审议。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5、决议公开。6、实施结果公开。

矛盾调解化解制度

一、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2)属地管理原则。(3)快速反应原则。(4)依法处置原则。(5)讲究策略原则。

二、工作制度

1、包案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领导和承办人,狠抓落实,限时解决。

2、研判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例会,对本地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研判,研判事件的成因及发展趋势,探讨解决办法,及时跟进与反馈。

3、挂号制度。建立信访维稳案件工作台账,将案件序号、来访时间、姓名、单位、请求事项,领导批示及处理期限、责任人进行公示,及时交办,限时承办。重大信访矛盾纠纷列入挂牌督办。

4、销号制度。责任人提供办结情况书面汇报,由镇综治办对照任务目标严格审核,认定达到办理标准后予以销号。条件暂不具备或时机不成熟的重特大疑难问题、历史遗留问题,责任人要说明原因,继续跟进,做好稳控工作。

5、留号整改制度。不达标、未完成工作、对未达到办理标准的挂号工作,由督查考核小组将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反馈到责任部门,挂号登记保留到该项工作彻底达标为止。

三、工作流程

1、建立层级负责制,责任人要了解纠纷起因、性质、焦点、发展过程;证据及来源;当事人个性特征和态度;制约因素。

2、拟定人民调解方案:可能性方案;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要点。

3、调解:调解应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员要充分听取陈述,讲解法律和政策,耐心疏导和说服教育,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遇到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需人民法庭派员协助的,可随即联系法庭领导,法庭应及时指派法官前住解答,并指导调解;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其他部门应派员协助。经调解无效的,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克制情绪,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4、回访: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有无新纠纷苗头和隐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

便民服务工作制度

一、便民服务内容

1、党务服务事项: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2、民政服务事项:救灾救济申报办理;农村五保对象申报办理;农村低保对象申报办理;农村贫困农户(含低保户、五保户)重特大医疗救助申报办理。

3、计划生育服务事项:《独生子女光荣证》申报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农业服务事项:良种补贴申报办理;农业重特大灾害申报办理;生猪保险申报办理;农作物保险申报办理;生猪保险赔付申报办理;农作物保险赔付申报办理。

5、劳动医疗保障服务事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申报办理。

二、便民服务制度

1、建立干部轮值制度。各村要通过实行轮流值班、定时约时办公等方式,确保村便民服务中心每天或定时有代办员在岗工作,并定员定时到镇便民服务中心为群众代办有关事项。

2、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代办的事项应及时、如实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申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受理人姓名、代办事项、代办形式、代办员姓名、办结时间、办结结果和群众评价等。

3、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村便民服务中心应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乡纪委。

三、便民服务流程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责任内容

1、村支部书记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两委”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2、村党支部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村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村党支部要制定完善和落实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民主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对村干部的各项监督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村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相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5、村支部要履行监督职责,对“两委”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责任考核

1、由镇党委组织对村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村“两委”班子工作目标考核、干部考核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村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镇党委、纪委。

2、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和党员“三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3、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村

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村“两委”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支部生活会和勤廉双述的一项重要内容。

5、镇纪委负责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查处。

三、责任追究

1、对村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上报,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村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3、违反财政、会计法规以及《村委会组织法》等,造成财务混乱、引发严重违纪问题,导致群众不满而集体上访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对于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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