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的合规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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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事业单位以其下属企业法人的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 立拟上市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 对应的经营业绩的,应符合整体改制重组的要求,并应自设 立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4.对国有企业、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有国事业单位发 起设立拟上市公司的,如追溯计算原企业法人经营业绩而原 企业法人亏损,但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期盈利的,应提供在完 整改制重组原则下充分的盈利依据。 5.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国有事 业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需连续计算原 企业经营业绩的,应将业务和资产完整地投入拟上市公司, 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相近,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 向联系或横向联系。自设立之日起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二)有限责任公司或 其他类型企业的改制重组 由有限责任公司或规范的持续经营企业变更 设立拟上市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 绩的,原企业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应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不得进行业 务、资产、人员的剥离。对确需要进行资产 和业务调整并采用收购、出售等方式进行处 置的,不得采用关联交易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前或变更过程中进行资 产评估并以评估值调整账务的,不得连续计 算原企业的经营业绩。
(五)采用合并方式改制重组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合并方式设立拟上市公司, 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外,被合并公司的业务应与拟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或 存在纵向或横向的联系,被合并的公司进入拟上市公司应遵 循整体改制重组的原则,合并行为须保证合并后设立的拟上 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独立完整。 采取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可连续计算合 并方和被合并方的经营业绩,但合并方应有盈利的记录,并 应自合并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 行上市申请。采取新设合并的,可连续计算合并各方的经营 业绩,但应自合并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两年方可提出发行上 市申请。
关联交易
指拟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与各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生产经营、资产交易、 投资、债务等所有方面有关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
购销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代理 租赁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出让或受让股权 与关联方投资、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合作开发项目 提供资金或资源 收购兼并 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担保 向关联方个人支付报酬 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其它对拟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的交易
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后,若拟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 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1994年7月1日《公司法》 颁布执行以后重组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 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 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等。
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合理调整和有效组合,使其符 合发行上市的规范要求,形成独立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良好 基础。
应遵循的原则
有利于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 量资源; 有利于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 风险; 有利于初步建立公司治理的规范基础,促进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 有利于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有利于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 的能力。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关联方主要包括:
控股股东及对其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他5%以上股东; 控股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1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投资者及与其关系 密切的个人所直接控制的企业; 与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有重要影响的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年满18岁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所直接控制的企业。 其他对拟上市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节 不同类型企业的改制重组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1.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占51%以上的 企业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的,在符合完整改制重组的前提下, 可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 若追溯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仍难以达到连续 3 年盈利的,不 得追溯计算上一层法人单位的业绩。 2.国有事业单位以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拟上市 公司的,如比照国有企业或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的连续 计算原单位经营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做到完 整改制重组;(2)国有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并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3)以经营性资产投入拟上公司的,应 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权、商 誉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转入拟上市公司,处理 好科研单位和拟上市公司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 的关系;(4)依法界定股权,做到产权明晰。
第四节
改制重组中的几个关注重点
改制重组中的重大资产变化:
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足三年的应追溯原企 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累计达50%或单次达30% 以上的,但累计不超过80%或单次不超过60%的重 大资产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 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重大资产变化的比例是指: 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总额(净资产额、净利润) 占拟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净资产额、净 利润)的比例
(六)采用兼并收购方式改制重组
在设立拟上市公司前后进行收购兼并的,无论 是资产收购兼并还是进行股权置换,被收购兼 并的业务应与拟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或存在 纵向或横向的联系,被收购兼并部分进入拟上 市公司应遵循完整改制重组的原则,保证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独立完整。无论 被收购兼并部分的法人地位是否存续,拟上市 公司不得连续计算收购兼并之日之前的被收购 兼并部分的经营业绩。
第二类是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 定向募集公司。这类公司按《公司法》规范 后,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即可上市,其内部职 工股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满三年后,亦可上市 流通。 第三类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 上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 制性质如何,该公司如经营期满 3年,公开发 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 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 3年 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 中型企业,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亦可发行 股票并上市,否则须满3年方可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
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
发起人或股东投入的业务和资产应 独立完整,并做到业务、资产、人员、 机构、财务应与原企业或存续主体分开。 如对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或非经营 性资产进行剥离,并需连续计算原பைடு நூலகம்业 法人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所对应的经营 业绩,应遵循配比的原则。
第二节
公司改制的程序
一、我国上市公司分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从形成角度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这类公司是指1990 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底前后经国 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这些公司经重新规范, 如符合《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可申请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四)采用分立方式改制重组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先分立,再组建拟上 市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除应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外,无论采取存续分立还是 解散分立的方式,分立行为应遵循完整改制重组的 原则,分立后设立的拟上市公司和分立部分的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应独立完整。 采取存续分立的,可连续计算存续主体的经营业绩, 但拟上市公司应自分立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 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采取解散分立 设立的,可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的经营业绩,但拟 上市公司应自分立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两年方可提 出发行上市申请。 目前中国证监会尚不允许公司上市后将其控股子公 司分拆上市。
关联关系
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 包括关联方与拟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上述关联关系的判断,应从控制或影响的 实质关系加以判断,而不仅仅基于与关联方 的法律形式,应披露关联方对拟上市公司进 行控制或影响的方式、途径及程度。)
案例分析: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的改制重组
结 语
第五讲 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 的合规性
第一节 相关概念
改制: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
中及设立之后,通过改革内部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 的公司组织机构和治理基础,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国际通常做法规范运作。
重组:是指在拟上市公司设立过程中及设立之后,通过业务、
二、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提出改组设立或依法变更申请 (二)选聘中介机构 (三)证券公司立项 (四)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五)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六)发行及上市辅导 (七)改制验收 (八)提出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 (九)证券公司推荐 (十)发行核准 (十一)公开发行股票 (十二)申请上市交易
完整改制重组与整体改制重组
完整改制重组:是指因出资将业务、资产、人员等经
营要素由一个企业法人存量进入拟上市公司,应遵循经济 上和财务上配比的原则(即至少包括有关业务、资产、人 员、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要素相互之间的配比)
整体改制重组:是指采取由一个规范的企业法人变
更组织形态而设立拟上市公司,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 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剥 离。 (注:拟上市公司成立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 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应符合上述两方式)
(三)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企业改制重组 同一企业(集团)内已有上市公司的,应围绕 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的重组,不得现组建 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拟上市公司。在 没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和计划的情况下,已有 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不应将与上市公司相 关联的业务环节或部门再组建拟上市公司。 已有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如确需要再组建拟 上市公司的,其业务和资产应自成体系,业务 与上市公司、集团及其下属其他并行子公司完 全不同,并避免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 的关联交易。
第四类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 公司。这类公司按是否有3年业绩视同第三类 公司要求。 第五类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募集 设立并上市。对这类企业改制的主要要求有
1、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离退休人员。 2 、主营业务突出,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 市。 3、禁止同业竞争。 4、尽可能避免、减少关联交易。 5、机构独立。 6、禁止公司经理层及财务负责人双重任职。 7、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 8、会计报表中收入、成本、费用分割合理。 9、符合产业政策。 10、生产、销售部门应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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