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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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王斌鸿,洪中来,喻乃耀
来源:杭州人大网
来源日期:2009-7-8
本站发布时间:2009-10-18 10:00:15
阅读量:1356次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一个重要标尺。乡镇作为最基层的行政机关,其依法行政状况,可以反映一个地区总体法治情况。随着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人大、法院对依法行政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都有明显的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从市政府组织开展的2006年度对乡镇依法行政考核和调研情况看,我市乡镇依法行政总体趋势呈良性发展的态势,诸如乱罚款、乱收费、乱推派等违法行政行为在我市乡镇机关已基本杜绝。政府越来越注意尊重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和维护了政府的良好形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社会信息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比较注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明显增多,复议、诉讼程序的有序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与政府对话的有效窗口,形成了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监督的良性循环。但从考核与调研情况看,也暴露一些问题。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政府提出的打造“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必须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工作摆不到议事日程。表现其一,有的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本单位没有行政处理决定权,没有行政处罚权,也没有行政许可权,依法行政主要是职能部门的事,或者认为乡镇一级政府,法律赋予的职权有限,依法行政与己关系不大。表现其二,有的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日常工作已很忙,顾不上依法行政工作,将日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看成了两项相互孤立的工作。表现其三,有的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原先乡镇工作好做,办法多、措施多,现在法律束缚了手脚,权力小了,事情难做,把依法行政工作看成负担。以上不正确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2、对法律关系认识不清,造成处理错误甚至越权处理。有的乡镇在处理问题时,不注意区别各种法律关系,把民事关系当作行政关系来处理,造成定性处理错误。如某乡镇在处理一起村集体终止农户鱼塘承包合同纠纷时,因调解无果,即以政府名义下了一份处理决定书。在实践中,这类纠纷是按民事纠纷处理的,只有农户间的土地、山林使用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作处理决定,该案混淆了两者性质,而类似现象在现实中为数不少。
3、未认真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信访不断。据了解我市2004年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有2件,2005年有3件,2006年有3件,2007年有4件。如某镇人民政府在处理一起林地使用权纠纷过程中,历经数年,处理决定作过三次,最后处理决定还是被自己
撤销了。2000年1月第一次作出处理决定,由于处理决定未履行,2003年3月该镇撤销了前一次的决定,重新作了一个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后认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于2003年6月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04年12月镇政府在未补充证据的情况下第三次作出了与前一次结论一致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撤销了第三次的处理决定。表现出镇政府未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该案告诉我们,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一旦行政相对人起诉,容易造成败诉。
再如有的乡镇在棘手问题处理上,能推则推,不能推时则拖,半年甚至一年不见结果。如某镇一起两农户为争夺山核桃树使用权纠纷的案件,其中一方多次报告镇政府要求处理,(森林法现定乡镇政府有处理决定权),但镇政府一直拖着不办,为此两农户每年打山核桃时都要发生抢打事件,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另外,有的乡镇还发生不履行行政复议和司法判决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又损害了政府形象。
4、依法行政能力滞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诉求。现在,当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很强,不仅会主动查找和钻研法律条款,还会咨询律师,通过专业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身处基层一线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虽然经常处理各类矛盾纷争,对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一定的掌握,但往往对单项的法律问题了解不透,研究不深。一些同志还常常凭经验办事,情况了解不够深入,原因分析不够细致,处置比较武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处于被动,甚至被钻空子。依法行政能力与人民群众的诉求总体上还不相适应。
5、依法行政与追求行政效率之间的冲突,使依法行政走样。依法行政即要求严格按法律、法规甚至政策办事;但另一方面,乡镇面对的行政考核任务繁多,特别是重点工程考核,时间紧,任务重,考核往往要求倒排时间。此时,既要执行政策,完成考核任务,又要处理好与老百姓的关系。为不让自己陷进去,在处理棘手问题上,比如工作中碰到“钉子户”,乡(镇)往往会采取妥协的办法一“摆平”(说明没有依法、没有按政策办事),更何况有时政策本身就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到位。“摆平”的后果很容易造成已按政策处理的一方上诉,或者是培养出越来越多的“刁民”。
6、相关职能部门与乡镇配合不够,未能形成协同作战。现行法律规定基层政府能直接执法处理的职权屈指可数,然而基层工作要求包罗万象,头绪繁多。有时候,由于缺乏管理指挥,处理具体事务的职权,诸如农村选举,拆违,土地审批等方面,因职权所困,往往会陷入“欲为无职,不为失职”的尴尬境地。而基层政府无权处理的一些领域,其行政权都属于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当群众有要求,基层政府无法满足,与相关部门又缺乏沟通衔接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对群众的合理要求“爱莫能助”,只能将“皮球”踢给上级职能部门,从而间接引起部分越级上访,群体事件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治意识不强。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则进一步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