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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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
周珂侯佳儒
[案例一]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某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某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栽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该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 某外国公司拟在我国南方某市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一千六百万美元,职工一千二百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但该企业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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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当地环保部门在多次督促该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发出限期治理通知都遭到拒绝情
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污染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企业对社会承担的重要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还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再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其他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单项立法也有类似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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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具体条文中,环境法律责任主体的术语表述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等,显然,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这是一种加重的、无过失的法律责任,即在责任认定、举证责任、过错认定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而更注重对受害者的保护。
企业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正在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趋势。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协议”(Global Compact)新构想;2000年7月26日,全球协议正式启动。全球协议的宗旨是,促使全球协议及其原则成为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策略的一部分,推动主要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作,并建立有助于联合国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换言之,全球协议力图推动有社会责任感的法人公民(responsible corporate citizenship)运动,从而使企业成为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解决全球化问题的重要力量。安南号召公司领导者加入全球协议,从而与联合国机构、劳动者和民间组织一道支持人权、劳动者保护和环境保护中的九项原则。其中,第7项原则要求公司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性策略;第8项原则要求公司积极承担更大的环保责任;第9项原则鼓励公司开发和推广环保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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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可以看出,《全球协议》中后三项原则都与企业的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由于全球协议活动是一项号召性、而非强制性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项目,《全球协议》的影响力大小完全取决于企业认同和贯彻《全球协议》的意愿。就中国而言,这种国际创新得到了许多中国公司的热烈响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陈锦华曾于2002年4月12呼吁中国企业界重视、支持、参与这项活动,认为参与“全球协议”,支持世界进步事业是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一项社会责任。
二、规范企业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一)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需要
作为企业,应当认识到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性。污染问题解决好坏,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更关系到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太多血的教训:1932年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一周内就使数千人中毒,有60多人丧生,这是20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1948年10月26日至31日“多诺拉烟雾事件”,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冶炼厂排放的S02和烟尘,使5911人发病,17人死亡;发生在1952年12月5~8日的伦敦烟雾事件,4天内中毒死亡4000多人;1955年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因日本四日市石油提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地污染四日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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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气,哮喘病患者达817人,死亡36人;1955~1972年日本镉中毒事件,因日本富山县内的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神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由于水稻的吸收使产出的稻米含镉,居民食用含有镉的米和饮用含镉水而中毒,患者超过280人,数十人死亡;1968年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因北九州市爱知县一带生产米糠油时,使用多氯连苯作热载体,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这种毒物混进米糠油中,造成13000人中毒,死亡16人;1976年7月10日意大利的塞维索化学污染事件,由于一家农药厂发生爆炸,导致剧毒化学品二恶英的污染.使许多人中毒,附近的居民被迫迁走,几年内当地畸形儿的出生率大为增加;1984年11月19日的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故,由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所属的液化气供应中心发生爆炸,死亡1000多人,有400多人受伤,3万多人无家可归。当代环境问题急剧恶化的最重要原因是企业污染所致,特别是大工业污染所致。从前面所举我国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企业污染环境给受害者造成了多么严重的伤害,而这些损害法院认定后做出的损害赔偿判决也必然使企业承受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增长,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环境污染如果不加以严格的控制,人们的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可持续发展也无从谈起。因此,环境保护企业责无旁贷。
(二)利益协调、社会和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