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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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
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 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第十六条 询问调查
1、个别调查; 2、核对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证明; 3、告知权利和义务; 4、制作调查笔录; 5、调查笔录上要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收集证据的要求
(1)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 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2)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 办案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
1、不得少于两人, 2、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 3、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主、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 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报告等。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1、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 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 4、必要时,可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情况。
的规定。 第十条 案件移送的规定。
一次移送,不得再次移送。有异议时,报共 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
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共二十条。 • 第十二条 案源及立案的规定
(1)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要完成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检验、检测、检定和鉴定等所需时间 除外。 (3)立案审批,质量技术监督负责人批准。
6号发布。 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6号修正发布。 主要内容:
共八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五章 审理 (国家总局第138号令)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结案 第八章 附则
• 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令第42号公布。 1996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令第47号修正发布。 主要内容:
共十五条。
• 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令第49号发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
主要内容: 共十七条。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 2011年1月13日,经国家质检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 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
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 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日以总局令第137号
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共八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6条) 第二章 管辖(5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21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9条) (原《听证工作规则》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4条) (原《现场处罚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11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6条) 第八章 附则 (3条)
• 5、修改的原因及背景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自1996年10月1日实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多年执法实 践的总结;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的实际需要。
二、137号令解读
总则(共六条)
第一条 制定本规章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办案总体要求 第四条 办案过程中的内、外部关系 第五条 监督检查和重大案件的督办 第六条 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登记保存
1、采取或者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经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2、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
第二十二条 保存证据处理
1、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 2、对登记保存后的证据采取三个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 保全措施;
(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 施;
(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八条 收集证据的方式
(1)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 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2)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 拍照等方式。
第十九条 假冒产品鉴别
1、交由被假冒的企业鉴别; 2、查证后的鉴别材料可作为证据; 3、出证的企业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抽样及检验
(1)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 (2)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 当事人(执法文书使用)。 (3)法律、法规、规章有复检规定的,应当告 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4)抽样的规定可参考《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强制措施
1、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
2、不需要继续采取时,及时解除。
3、采取或者解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 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拒绝调查的处理
1、拒绝接受调查;
2、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 处理办法:(一)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 材料上载明情况;(二)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 料加以证明;(三)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作 为见证人。
管辖
第七条 管辖权的规定 1、执法主体:省、市、县(市)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包括:依法委托的组织或 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 2、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管辖 的行政地域范围内。 3、管辖范围外的调查取证。
• 第八条 指定管辖
1、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指定管辖。
2、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指定。 3、上级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 第九条 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在管辖权上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时营
Zjj_sy@dl.gov.cn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46号令与137号令的区别 二、137号令解读 三、注意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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