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交易所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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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标记部分对应需要办理其它资质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应具备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应具备条件: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的非法人门店应达到(含)1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
(三)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库房应实施信息化管理,面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库房应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相应设
施,其中零货拣选货位不少于1200个。
(五)具有专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除具备采购、验收、储存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信息广播等功能外,还应与配送中心、各门
店联网,能够全面控制配送中心、连锁门店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经
营质量管理全过程。
3;《药品经营许可证》
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
理、处方审核、药学服务等工作。
(三)具有专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具有采购、验收管理功能、储存管理功能、销售管理功能等。
(四)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基本的药学知识。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六)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具有相应的办公区及辅助用房;具有符合规定的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符合商业用途等规定要
求;按照规定要求设置仓库;
(七)具有向公众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的能力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企业实施GSP情况综述,内容至少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重新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交上次认证以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情况;
(二)企业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三)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四)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建立情况;
(五)企业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风险的管控情况;
(六)各岗位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情况;
(七)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
(八)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九)企业实施GSP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与整改情况;
(十)企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应具备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