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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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2008-06-30 14:46 文章来源:商改科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调研

市政府办公厅:

根据黄政办传[2008]5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按提纲要求的内容,通过调研、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汇报如下:

一、本部门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行业和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商务部门管辖范围中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行业主要是拍卖、典当和二手车鉴定评估,均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事务,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我市拍卖业、典当业、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基本情况。

拍卖业:截止2007年底,我市拍卖行业现有金槌、汇丰、嘉泰3家拍卖企业正常运营。三家企业均设在中心城区屯溪,共有注册资金317万元,从业人员26人,其中注册拍卖师6人,具有从业资格证书人员13人。2007年全市共举办拍卖会47场次,同比增长11.9%,累计拍卖成交额23367.42万元,同比增长72.3%,收取佣金275.86万元,同比下降19.7%,上缴税金25.09万元,同比下降42.53%,实现利润38.82万元,同比下降43.93%,年成交额上亿元的拍卖企业有1家。

典当业:截止目前,我市共有3家典当行和1个分支机构,其中金马典当行是去年11月16日才开业,一家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本。2007年我市正常运营的二家典当企业运行情况:资产总额3183万元,负债总额324万元,净资产总额2859万元,注册资本2500万元,全年累计发放典当贷款总额2418万元,典当余额1473万元,其中权利抵押贷款544万元,房地产抵押贷款929万元,上缴税金118万元,实现利润310万元。

我市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情况:我市共有2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1家为茂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2007年评估二手车600余辆,主营业务收入95000元;2008年1-5月评估60余辆,主营收入6000元。另一家为金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2007年评估车辆价值53.9万元,营业收入12600元;2008年1-5月份评估车辆价值26.9万元,营业收入7500元。

二、全国范围内看经营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拍卖业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现阶段拍卖范围主要涵盖公物、罚没物资、司法委托、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国有土地转让、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以及无形资产和科技成果转让等。

拍卖企业是典型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中介服务获取相应佣金。拍卖企业经营中,主要在两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

1、利用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物

拍卖企业的佣金直接决定于拍卖标的的大小和拍卖场次的多少。在社会风气不十分健康的情况下,争取标的物的过程中更易发生不正当竞争。

2、恶意串标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拍卖应

是最有效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交易方式之一,但以上两种问题将严重影响拍卖在促进商品流通、盘活不良资产、促进国企改革和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发挥。

(二)典当行业容易发生问题的7个方面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但须交付一定比例典当综合费用,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

典当的经营性质,表明典当行是一种方便快捷、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具有金融性、逐利性,一定程度上可谓是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从监管角度看,典当业的风险可分为一般经营风险、违规违法经营风险。

一般经营风险通常有5种:

1、业务范围单一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加之民品业务经营人才和氛围的缺失,导致绝大部分典当行80%以上是房地产业务,形成典当行经营与房地产市场景气度密切相关。

2、误收赃物风险

典当业面向大众、涉及三教九流、以物质钱、方便快捷的经营特点,易使不法分子将其作为赃物变现渠道。

3、鉴定估价和市场预测失误风险

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市场变化,对市场走势的把握与预测,当期的长短、当价的高低都会对回赎、变卖产生重要影响。

4、绝当变现风险

绝当变现时间、变现通道、变现程序等都影响变现盈利能力。

5、安全防范风险

典当行经营钱物,安全防范要求类同金融机构。

违规违法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

1、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典当行虽是一种方便快捷、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具有准金融的特点,但其资金只能来源于注册资本和按净资产规模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严禁其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高息揽储是典当行最大、最严重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的追诉标准是: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超规模经营风险

为防范风险,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规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但企业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容易发生超规模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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