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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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投资环境,加强政务服务,有效解决项目审批难、落地难的问题,根据省市有关并联审批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有并联审批事项的市级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并联服务窗口)及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联窗口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并联审批工作,同时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
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
第四条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首次接待办事或咨询群
众时必须在登记簿上对办理或咨询的事项进行首问登记,注明相关办事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担负起首问责任人的角色,做好
首问接待工作。
第五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要充分发挥窗口工作人员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受理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
予以答复。
第六条并联审批的文件资料,由并联审批窗口的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收件、资料审查,同时依据并联审批实施手册,及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项目审批权限,通过中心并联审批网络平台及时、准确送达相应的审批部门。
第七条并联审批部门接到政务中心送交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开展审查工作,如需项目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受理部门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通知项目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受理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由并联审批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第八条相关部门在并联审批中出现的互为前置、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问题,可以采取同步审查、先行办理、后置补交等方
式,加快审批速度。
第九条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所有灾后恢复重建以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点项目对当场可办结的事项,必须即收即办;对需要一定时间办理的事项,要尽可能地提
前办结。
第十条相关部门在并联审批运行中,可采取预约服务、代办服务、跟踪服务和现场办公、重点协调等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政务服务中心将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履行制度职责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将根据其履职情况和项目单位的反映,给予加分, 在年终评先评优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对违反本制度的,一经查实,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按照《广安市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属窗口单位责任的,将纳入对单位的政务服务
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