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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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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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清单事项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制定,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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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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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住建领域“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的实施方案》(永政办函〔2019〕35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遵循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市住建局“双随机”抽查对象为该局监管的市场责任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建筑业管理科、勘察设计和建筑节能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综合验收备案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等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本业务系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录库》)的建立、录入、调整等工作,制定年
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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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自身监管的市场主体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模式。
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定向“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从应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抽查。
定向“双随机”抽查:从应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抽查。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包括“一单、两库、公开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等内容。
“一单、两库、公开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应当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示。
第六条“一单”是指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清单),应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并应明确行政执法检查的法定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随机抽查或普遍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测方法及要求等。
不得对未列入抽查清单中的任何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适用“双随机”检查
方式。
抽查清单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两库”是指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库,下同)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管审批、管行业”的原则,以建筑、房地产行业各方市场主体为基础建立。
第九条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录入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相关行政许可取得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执法人员名录库由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持有年检合格的《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聘用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得进入执法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执法性质等。
第十二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一单、两库、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内容应当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开,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
督。
“一公开”应当遵循谁检查,谁处理,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开发布本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责任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
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合理确定,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2次(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守信市场主体,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执法人员分类及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企业按照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分类及检查事项随机抽取。
抽取工作原则上由各执法检查科室(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系统监管平台-湖南)”中进行。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八条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当在
检查实施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
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与教育并举。
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