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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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温州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市从事美发美容行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成的群众性行业专业组织,是温州市范围内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创新思路,完善职能,提高素质,推动美发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为美化人民生活而努力。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贸委、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五马街36弄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技艺水平。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对发展我市美发美容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开展美发美容专业技术、理论、信息交流,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艺和新颖发型。
3、挖掘、搜集、整理优良传统技艺、温州市美发美容史和国内外美发美容技艺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4、组织美发美容技术培训,开展技艺比赛,举办展览会交流活动,编发有关专业知识资料刊物。
5、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有关单位联系交流和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国际国内新技术信息。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7、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接受政府委托的有关行业管理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温州市从事美发美容工作,领有营业执照的理发店、美发美容厅、学馆、培训班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第十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温州市从事美发美容工作实际工作二年以上者,及热心从事美发美容科学理论研究的医生、教师、文艺工作者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干部,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填写申请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对热心于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专业资料、信息与有关服务项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受本会有关服务优先权和资料享用权;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完成协会交托的工作和任务;
3、主动向协会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和设计新发型,对发展美发美容行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6、必须按规定向协会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以下条款之一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拖欠会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催促仍不交缴的;
2、不履行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3、有损行业协会名誉或违背行业协会宗旨行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选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要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美发美容行业内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