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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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 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 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段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个教学月份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认收入。

受教育者中途退学的,所退学杂费及捐资助学款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等。

(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

(三) 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六)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支出范围,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民办学校应该明确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账,定期盘点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民办学校购置的大批量小件耐用物品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 —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年度净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二)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经费,

应当在每年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还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八条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民办学校可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不包括民办学校依法兴办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

2.以货币资金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若合同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一一—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

4.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总额。

(二)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预收账款”科目,并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1.“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学历教育者的学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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