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五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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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的要件
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
企业合并
第二节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 抵销 提存免除 混同
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原因包括:
债消灭后,当事人仍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附随义务。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原因
缔约过失 拾得遗失物 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 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义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经特定化 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成为种类债。债发生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 意义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的主体双方都是一人的,是一人之债 债权人或债务人有2人或2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 意义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意义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延迟履行 瑕疵履行
履行不能
债的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不包括以下情形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法律后果
瑕疵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而智减少 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也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 法律后果
第十五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债的转移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的概念 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转移的概念
债的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 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实 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就是债的履行标的具有唯一性,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 能请求债务人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 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凡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因此可强制履行。 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清偿
清偿的概念 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效力
清偿
清偿费用
抵销
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的要件
抵销的方法
抵销
抵销的效力
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事由
提存பைடு நூலகம்标的
提存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力
免除
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
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定金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人身利益或其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加害给付, 债务人需要赔偿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是法定之债(合同债为意定之债)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取得利益的乙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一方。 法定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先抵后质的
先质后抵的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针对动产 先抵后留置的
先留置后抵押的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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