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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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3005-2017)问与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需要。
降低PM2.5浓度,除要降低直接排放的一次颗粒物外,同时要降低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会二次转化生成PM2.5的气态前体物。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使用量快速增长,以建筑类涂料为例,2000年全国建筑涂料产量为56.3万吨,2015年增加到516万吨,增长了8倍,年均增速超过15%。
其中的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黏剂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已成为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随着北京市工业源和移动源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造成的VOCs排放所占的比重将有所增加,而这类产品是在敞开式环境中使用,无法收集处理。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源头控制是有效的管理方式,即通过控制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来降低VOCs的整体排放。
二、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有多少,占全市排放量的比重有多少?
目前,全市人为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包括工业点源、移动源和城市面源。
建筑类属于城市面源,2015年VOCs排放量1.1万吨,占城市面源的13%左右。
三、本标准实施的环境效果?
本标准通过降低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引导涂料企业生产、销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进而实现使用过程中VOCs减排。
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对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含量提出了较严格的限值要求,不同类型产品VOCs含量加严幅度不同,保守估算将减少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排放量20%以上。
四、本标准发布后,涂料企业已经生产和在售的涂料还能否在京津冀区域销售?
标准编制过程中,调研并综合考虑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周期,标准4月12日发布,9月1日正式实施,4月-8月底为过渡期,便于企业用于完成已生产或在售涂料的销售;9月1日后,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 含量必须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五、本标准与国内外标准相比,处于什么控制水平?
在确定标准限值时,充分考虑了京津冀大气复合型污染防治的需求,并结合京津冀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考虑技术可达性的同时,体现了标准的先进性;本标准实施后,将带动相关行业技术的进一步提升。
对比国内外情况,本标准限值基本上为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中最严格的要求,与国际相关标准水平基本相当;同时,根据近年技术水平的提升情况,进一步加严了溶剂型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
六、本标准是否为强制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未来在京津冀区域生产、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不仅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要满足标准要求,包装标志也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七、关于对不符合该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