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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案例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案例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案例一、社会保障权案例:1. 医疗保险权:某市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居民都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一位市民因发生意外导致严重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

根据医疗保险权的规定,该市民可以享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减轻其经济负担。

2. 养老保险权:某公司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0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他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确保其在退休后能够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3. 失业保险权: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员工因公司倒闭而失去工作。

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该员工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同时提供一定的再就业帮助。

4. 工伤保险权:在某工厂工作的一名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该工人可以享受到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一定的伤残津贴,确保其在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补偿。

5. 生育保险权:一对夫妇在某市生育了一名婴儿。

根据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他们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产假,帮助他们应对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

二、物质保障权案例:1. 饮用水权:某县政府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力度,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通过加强水源地保护、建设水处理设施等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的质量和供应。

2. 食品安全权:某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力度。

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确保居民食品的安全。

3. 住房权:某城市推出了一项住房保障政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或保障性住房。

通过政府购买或建设廉租房等方式,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4. 教育权:某县教育局推出了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基本的教育。

通过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措施,保障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5. 就业权:某市政府实施就业扶贫政策,通过推动产业发展、提供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来源,实现就业权。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约200人。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不满。

随后,员工们纷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某企业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某企业限期缴纳拖欠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某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为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将某企业拖欠社保费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某企业最终承认了拖欠员工社保费的事实。

生育保险案例和课件

生育保险案例和课件
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 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 险待遇的。我们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 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 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 民,而像本案中张小姐的未婚而育,并没有办理合 法手续。 案例处理结果: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 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没有结婚证和准生证是无法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本案中A公司自2012年8月开始为张小姐缴交 生育保险,到今年11月已缴满2年,符合“生育保险 缴满一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如要享受生 育保险相关待遇就必须先领取结婚证,办理准生证 再按生育保险申报流程办理。
保险待遇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1、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Βιβλιοθήκη 1、申报条件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 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 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 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 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年以上的。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2、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的内容和待遇标准
具体的待遇标准
(1)产假。(2015年1月1日新规) 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计生手术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2)孕期与产期收入待遇。 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产期: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 (3)医疗服务及费用。 女职工在怀孕及生育期间,享有一切所必须的医疗服务。 (4)孕期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强度劳动、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夜班。 (5)男性职工 男方只是享受生育假期和补贴。各地待遇不同。
生育保险

社会保障案例PPT课件

社会保障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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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1、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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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 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
的保险费,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财政补贴 等。 ❖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 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 促进再就业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 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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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
❖ 5、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 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失业人员
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 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保险费; 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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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 重新就业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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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规定: ❖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
本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 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 一次性生活补助。
已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 按每月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机关事业单位 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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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王某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单位及时为他建 立了个人帐户。一次他和单位老职工聊天时 听到老职工说,他们以前上班的工龄是视同 缴费年限,要是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那退休金 恐怕就领不成了。

计划生育法律争议案件(3篇)

计划生育法律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有40余年。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本身、执法不严、利益驱动等因素,导致了一系列法律争议案件。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计划生育法律争议案件为例,分析其背景、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以罚款。

李某不服,认为该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虽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并不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故判决撤销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

三、争议焦点1. 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合法本案中,李某认为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即生育自由权。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生育自由,但其出发点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有法律效力。

2.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李某认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定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调查事实,且未依法告知李某享有的权利,因此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李某认为,其并不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因为其生育行为并未对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生、非法生育等。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未对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仍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

四、法律适用1. 宪法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生育自由,但其出发点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

计生法律援助典型案例(3篇)

计生法律援助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计划生育法律援助案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法律援助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一起涉及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的申请。

申请人李某,女,32岁,已婚,有一个女儿。

李某的丈夫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在家照顾女儿。

根据当地计划生育政策,李某家庭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然而,李某因担心生育第二个孩子会影响家庭经济负担,以及担心女儿的教育问题,一直犹豫不决。

在一次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中,李某了解到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于是向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法律援助。

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家庭权益保护。

以下是具体分析:一、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家庭权益1. 生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

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育权。

2. 家庭规划权:家庭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的数量和生育的时间。

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保障家庭的生育规划权。

3. 经济权益: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权益。

对于符合生育条件的家庭,国家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

二、法律援助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在面临法律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法律援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法律援助有助于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本案的法律援助过程1. 申请与审查:李某向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条件。

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生育保险

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生育保险
• 从休息方式来看,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来安排的,如产 前与产后两个阶段的安排;疾病的医疗期是无法分阶段 的,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 享受保险的待遇不同,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疾病保险。我国 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 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 人不缴纳保险费。
• 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一般 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来 制定相应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 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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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生育保险
• ⑵产假 •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
受的有薪假期。 • 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身体健
•实行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仅秘鲁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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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生育保险

思 考
•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有

何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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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生育保险
• 两者的联系: • 两者的对象都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
供保障,两者的给付形式都是现金补助和提 供医疗服务。
• 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 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 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利息、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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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生育保险
• ⑶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 我国对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 管理模式应采取现收现付制 • 生育保险基金可存于银行,也可以购买政府短
期债券 • 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也可以进行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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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第五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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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案例(3篇)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与丈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根据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属于二孩家庭。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又生育了一个男孩。

2016年,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张某夫妇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张某夫妇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1.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三个孩子,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2.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院审理结果1.关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第三个孩子,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关于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以下问题:(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对张某夫妇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性。

(2)在执行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夫妇的实际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并未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四、案件启示1.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示例文章篇一:《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遇到了社会保险方面的烦心事呢。

叔叔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一直给他交着社会保险。

可是有段时间,叔叔生病住院了,花费了不少钱。

当他去报销的时候,却被告知有些费用不能报。

叔叔就特别纳闷,自己每个月都交着保险,怎么就不能报呢?这就是一个社会保险的疑难案例呀。

其实这里面有很多要点呢。

比如说,社会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报,像一些进口的特效药,可能就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东西,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用优惠券一样。

那叔叔就很生气呀,他说:“我交了保险,不就是为了生病的时候能减轻点负担吗?这也不报那也不报,那我交的钱都干啥去了?”这时候我们就得跟叔叔解释,社会保险是一种基础的保障,它能报销的是符合规定的常规费用。

再说说我妈妈的一个朋友阿姨。

阿姨以前在两个地方工作过,在第一个地方工作的时候交了几年社保,后来换工作到另一个城市又交了社保。

可是到她快退休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社保好像有点乱。

她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在哪里领养老金。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疑难案例。

养老金的领取是和缴费年限、缴费地点等因素有关的。

就好像我们种树,在不同的地方种了树,最后收获果实的时候,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到底在哪里收获。

阿姨就到处打听,问了好多人。

有人说在第一个工作地领,有人说在最后一个工作地领。

阿姨都快急哭了,说:“这可怎么办呀?我的养老钱不会没了吧?”这里面的要点就是要了解社保转移接续的政策。

如果在不同地方交了社保,是可以把社保关系转移到一起的。

但是这个转移也有很多手续要办。

要先在原来的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到新的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这个过程就像我们搬家,要把自己的东西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得一步一步来,不能乱了步骤。

还有一个例子呢。

我爸爸的同事伯伯,他的公司有段时间经营困难,就想少给员工交社保。

公司的想法是反正大家都年轻,也没什么大病,先少交点,等公司情况好了再补上。

报销生育保险病例修改案例

报销生育保险病例修改案例

报销生育保险病例修改案例案例1:女性员工生育后遇到报销问题某公司的女性员工小李在生育后准备申请生育保险报销,但在提交申请时遇到了问题。

小李发现自己的申请被拒绝了,原因是她没有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李咨询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并得到了以下建议:1)准备好包括医院出具的完整的生育证明、住院发票、药品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2)确保提供的证明文件都是原件或者公证的复印件;3)按照公司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申请,并附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小李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建议重新准备了申请材料,并顺利获得了生育保险的报销。

案例2:男性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某公司的男性员工小王在妻子生育后,得知自己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小王立即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了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

人力资源部门告诉小王,他需要准备好包括医院出具的妻子生育证明、住院发票、药品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自己的身份证明等个人材料。

小王按照要求提供了所有的申请材料,并顺利获得了生育保险的报销。

案例3:员工生育保险报销遇到的问题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在申请生育保险报销时遇到了问题。

他发现自己的报销金额与预期不符,于是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了咨询。

经过核实,人力资源部门发现小张所提交的报销材料中有些费用并不符合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人力资源部门向小张解释了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建议:1)仔细阅读生育保险的政策文件,了解报销范围;2)在申请报销之前,与医院确认费用是否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3)按照准确的报销标准填写报销申请。

小张在得到了这些建议后重新整理了材料,并成功解决了报销问题。

案例4:员工生育保险报销被拒绝的原因某公司的员工小刘在申请生育保险报销时遭到了拒绝。

小刘询问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拒绝的原因,并得到了解释。

人力资源部门告诉小刘,他的报销申请被拒绝是因为他在申请时没有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力资源部门给予了小刘以下建议:1)仔细阅读生育保险的政策文件,了解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2)确保提供的证明文件都是原件或者公证的复印件;3)按照公司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申请,并附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2:下岗女工能否享受生育保
险待遇?

李某是江西某县一家纺织厂的女工,2008年9月作 为工厂的富余人员下岗,2009年2月生小孩后一直 未上岗。李某下岗后,该纺织厂每月发给她生活 费280元。李某向纺织厂提出自己生育期间应享受 产假待遇,要求厂里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 领取工资。此后,纺织厂只报销了有关医疗费用, 但对李某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工资的要求却予以 拒绝。李某无奈只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请求纺织厂发给自己因生育而休产假 期间应获得的生育工资。
案例分析5:试用期怀孕怕被炒,大肚员 工瞒得就瞒未过试用期,担心因此被 公司借机“炒鱿”,想方设法在转正前对同事和老板隐瞒 “孕情”。 Bonnie在富力天河商务大厦一私人公司任职设计,今年5 月入职,目前已怀孕近4个月,准备在10月底注册结婚。 “当初入职的时候听说试用期为3-6个月。”但公司迟迟 未主动提出与Bonnie签转正合同,由于考虑转正后才有 产假、婚假等“福利”,Bonnie担心公司知道自己怀孕 后会以“不过试用期”为由变相“炒鱿鱼”,于是决定对 公司的同事和老板隐瞒自己已孕。
讨论题:男性该不该休“产假”?
从一组数字说起: 26:在我国,目前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设立 了“男方护理假”或者“配偶护理假”。 36:世界上已经有36个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了 “男性护理假”或“父亲假”。 92.1%:最近进行的一个调查中,92.1%的人对 “男人也休产假”持赞同意见。

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 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 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 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 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本案例中该酒店批准贾某法定产假的做法是正确的。

涉及胎儿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胎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胎儿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其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起涉及胎儿出生缺陷的法律案例,分析我国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二、案例概述2018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不久,张某怀孕。

在怀孕期间,张某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产检,医生告知张某胎儿存在出生缺陷。

张某和李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情绪十分低落,经过深思熟虑,他们决定终止妊娠。

然而,在终止妊娠的过程中,张某和李某与医院产生了纠纷。

他们认为,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出生缺陷,导致他们失去了对胎儿的选择权,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则辩称,在产检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张某和李某在得知胎儿出生缺陷后,仍然选择终止妊娠,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胎儿权益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胎儿尚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出生。

”因此,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我国主要从母体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定。

2.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事项,并取得其同意或者拒绝。

”在本案中,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应当向张某和李某告知胎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并取得他们的同意或拒绝。

3.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出生缺陷,违反了诊疗规范,给张某和李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胎儿尚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胎儿权益的保护是法律应当关注的问题。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保障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83)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保障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83)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保障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83)2021-202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保障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83)一、单项选择题(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或题后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6分) 1.以下哪项不是自由福利体制的特征?( ) A.征收社会保障费或社会保障税最少 B.社会保障再分配支付最少,统筹互济的因素最少 C.福利分配的主要形式是经过家计调查的社会救助,辅以少量的社会保险计划 D.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2.对于社会救助缓解贫困的作用,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能够对退休老人进行再雇用训练与辅导,帮助老年人创业或老年人再就业B.社会救助可以让贫困人口维持最低生活水准 C.社会救助能够帮助那些因遭遇灾害、急难等突发事件而难以维持生活的群体 D.随着国家财力和社会救助水平的提高,社会救助能够促进受益群体的全面发展,享受与其他群体同等的教育、政治和社会权利,从而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的威胁 3.下列选项中,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意义的是( )。

A.促进社会稳定 B.利于提高经济发展效率 C.促进社会流动D.缩小阶层不平等 4.德国采用的社会保障主要模式是( )。

A.福利国家型 B.社会保险型 C.国家保险型 D.个人储蓄型5.“养老金工资替代率”是指( )。

A.养老保险缴费占养老金的百分比 B.养老保险缴费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 C.养老金占养老保险缴费的百分比 D.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 6.智利模式曾广受推崇,主要是因为它的养老保障筹资模式( ,)被认为具有抵御老龄化冲击、促进经济发展、激励性强等优势。

A.现收现付制 B.部分积累制 C.基金积累制 D.个人储蓄制7.下列哪项不属于住房福利?( ) A.以房养老 B.住房财政补贴 C.住房金融政策 D.公共房屋 8.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定退休年龄是( )。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其次,关于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十条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三十日,这是一种误解。
10、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
2、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险法定义务
【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评析】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P.6'@bY1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考“社会保障概论”教学案例(3)

自考“社会保障概论”教学案例(3)

「资料5」 2003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社会保险 (⼀)养⽼保险 年末全国离退休⼈员4523万⼈,⽐上年末增加300万⼈。

其中离休⼈员141万⼈,退休⼈员4382万⼈。

城镇基本养⽼保险的覆盖⾯继续扩⼤。

2003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保险的⼈数为15506万⼈,⽐上年末增加770万⼈。

其中,参保职⼯11646万⼈,参保离退休⼈员3860万⼈,分别⽐上年末增加518万⼈和252万⼈。

全国企业参保⼈数为13882万⼈,⽐上年增加603万⼈。

其中,参保职⼯10325万⼈,参保离退休⼈员3557万⼈,分别⽐上年末增加395万⼈和208万⼈。

全年企业离退休⼈员养⽼⾦基本做到了按时⾜额发放。

到年末,企业退休⼈员实⾏社会化管理⼈数达到2933万⼈,⽐上年末增加1499万⼈,社会化管理率达到84.5%. 全年全国基本养⽼保险基⾦收⼊3680亿元,⽐上年增长16%.其中征缴收⼊3044亿元,同⽐增长19.3%.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保险基⾦5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4.3亿元。

全年全国基本养⽼保险基⾦⽀出3122亿元,同⽐增长9.8%.期末基本养⽼保险基⾦累计结余2207亿元。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农村养⽼保险事业。

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保险的⼈数为5428万⼈,共积累农村养⽼保险基⾦259.3亿元,⽐上年末增加26亿元,全年共有198万农民领取了养⽼⾦,当年⽀付保险⾦15亿元。

(⼆)医疗保险 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进⼀步扩⼤。

年末全国绝⼤部分地级以上统筹地区组织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数10902万⼈,⽐上年末增加1501万⼈。

其中参保职⼯7975万⼈,参保退休⼈员2927万⼈,分别⽐上年末增加1049万⼈和452万⼈。

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基⾦收⼊890亿元,⽀出654亿元,年末个⼈账户基⾦滚存结余积累291亿元,统筹基⾦滚存结余379亿元。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作⽤进⼀步增强。

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数为10373万⼈,⽐上年末增加191万⼈。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2018年,李某某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李某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案件事实1. 李某某于1975年参加工作,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 2018年,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 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4. 李某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李某某的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4. 《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2. 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赔偿李某某因错误计算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会保障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重要性:养老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的重要经济来源,其计算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导致其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核算和发放。

社会保障学案例生育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生育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5生育保险案例案例一生育女职工劳动合同问题某女职工C某1998年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

1999年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

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

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此案例虽然酒店与C某签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怀孕、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期应该延长至哺乳期满。

结论:(1)酒店撤销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2)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至C某哺乳期满。

案例二女职工休产假问题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

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

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

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

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

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

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分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

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案例三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限问题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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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案例5
生育保险案例
案例一生育女职工劳动合同问题
某女职工C某 1998年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

1999年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

C 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

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此案例虽然酒店与C某签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怀孕、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期应该延长至哺乳期满。

结论:(1)酒店撤销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2)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至C某哺乳期满。

案例二女职工休产假问题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

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

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

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

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
天。

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

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分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

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
(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案例三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限问题
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

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

B某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B某认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

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分析:虽然校方与B某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到期,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校方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校方应撤销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合同延长至哺乳期满。

案例四生育保险缴费问题
福建省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1997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

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分析: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

结论: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
企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案例五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

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

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

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

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

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
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因此,应予以纠正。

结论:企业撤销不安排岳某工作的决定
企业恢复岳某的工作。

案例六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

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

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

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

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

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分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结论: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案例七:生育保险缴费需按政府规定执行
【案例描述】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1997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要求按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但是,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

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案例评析】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保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

即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企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案例八:生育费用不能包干
【案例描述】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订10年劳动合同。

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共1470元。

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

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

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

为此,邱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案例评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产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即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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