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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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别:
1、主客体有所不同
客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主体: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的所有者。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具有多样性。其包括村民集体、村内2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享有权利有所区别
国家对国有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享有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切财产,而农村集体对集体土地只享有部分的处分权,国家对集体土地掌握最终的处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享有与集体土地联系在一起的财产(例如地下矿产)。
3、产生方式不同
1956年,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通过没收、征收、收归国有等法律手段,逐步建立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经土地改革后农业合作化产生的。
4、所有权的行使、保护、流转不同
国有土地所有权能流转,有土地使用权市场,集体土地所有可以流转或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无市场;可以通过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剐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国有土地追索权五时效限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追索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0年)。
二、表现不平等的体现
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四项权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支配人—政府完完全全地享有和和切切实实地行使了这些全部权利,而集体土地因为不能建设房屋出让上市获得收益,其收益及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
1、处分权的行使上,国家不仅对国有土地享有处分权,且对集体土地享有最终的处分权。并享有与所有土地联系在一起的财产。
2、国有土地不能流转而集体土地可以流转,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还能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例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