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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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行政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2009-12-17 16:38:34| 分类:基层工作|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适用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规划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

规划范围内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居民点内的用地。

(一)办理划拨用地分三种类型

1、市镇村行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行政用地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居委

会办公、生活设施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影剧院、图书馆、殡仪馆等非经营性项目用地。

2、村办企业用地

村办企业用地项目只能使用本村的集体土地,本村的集体土地在不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可以联营合作或参股兴办企业。

3、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本村集体土地,而且要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和不超过规定的面积申请用地。城镇居民不允许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只能通过居委会集中申请建设住宅楼或购置商品房。

城镇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居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安排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应由拆迁单位申请建设住宅楼或购置商品房来安置。

掌握一户一宅原则的具体情况由国土所负责调查,核实和鉴定。

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省的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

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

分四个步骤办理:

第一步,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地的,首先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具体方法按规划科要求进行。不需办理农地转用的,直接办理申请用地;

第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方法按规划科的要求进行;

第三步,正式申报用地。申报用地按窗口办文的要求,由国土所向市国土局的办文窗口办理。

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国土局印制);

2、立项批准文件(市计委立项批文、市政府批准文件、市外经委立项批文);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如规划局规划用地面积与国土局审定的用地面积不一致,以国土局审定的面积为准);

1、土地补偿费;

2、土地管理费;

3、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

4、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5、征地拆迁费(涉及征地的)。

办文项目:

1、《建设用地批复》;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

规划范围外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居民点以外的用地。

(一)办理划拨用地分两种类型。

1、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村镇特殊项目用地,如必要的交通、水利、电力、殡仪馆等。

规划范围外的用地控制是严格的,这类用地必须报省批准,占用农田保护区的还要报国务院批准,故一般情况下不予办理。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报

分五步办理:

第一步,办理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具体方法按规划科的要求进行)

第二步,申报用地;申报方法按窗口办文的要求,由国土所统一向市国土局的窗口办理。

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立项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6、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安全防火、铁路等),如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资源部要求暂按原国家土地局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我局要求按数字化地籍测量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8、功能分区用地说明;

9、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

国土所提供的材料:

1、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需在1:1万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注明项目用地界线、面积、权属等);

2、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划出用地界线,标出转角坐标)。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图件一式四份),需报国务院的一式十五份(图件一式六份),所有材料至少应有一份为原件。

第三步,由用地科对用地项目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由规划科编制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由用地科编制征地方案,供地方案,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省国土厅审批。

第四步,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科组织实施:

1、代表市政府公告征地方案;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拆迁方案;

4、以国土局名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拆迁方案

并听取群众意见;

5、报市政府批准;

6、报有关部门核减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

第五步,缴费、办文、交地

(一)收缴以下税费:

1、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费;

2、征地管理费;

3、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4、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林地、由林业部门收);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蔬菜生产基地);

6、不可预见费。

(二)需支付如下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或村民)

1、征用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三)办文项目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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