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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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2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等同采用ILAC/IAF关于ISO/IEC17020的应用指南)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dentical to IAF/ILAC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SO/IEC 17020)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引言
本文件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CNAS—CI01:2006《检查能力机构认可准则》(等同ISO/IEC17020:1998)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ILAC/IAF关于ISO/IEC 17020标准的应用指南的最新版本IAF/ILAC A4:2004。本文件采用针对《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以ISO / IEC 17020标准相应的条款加上英文小写字母来标识,如12.2a就是对12.2条要求的解释。本文件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1.目的与范围
1.1a CNAS在使用ISO/IEC 17020标准和本说明文件时不增减该标准的要求。法律、官方和其它规范要求的贯彻应反映在授予的认可范围内。
1.4a 检查机构所进行的检测可能有两种,即性能检测和分析检测。性能检测,如起重机的承重检测,一般是检查机构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应在本准则的范围内。分析检测,必须在环境条件控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并且需要使用更为复杂的设备或检测程序,因此是实验室的活动,不在本准则范围内。如果检查机构希望承担这种类型的应由实验室从事的分析检测作为其检查业务的一部分,它需按ISO/IEC17025 的有关要求进行。
2.术语和定义
2.1a 在本指南中,“产品”一词按准则2.1条款的规定,应包括“产品设计”、“服务”、“过程”和“工厂”。
2.1b 考虑到检查机构所涉及行业的广泛性,可以使用替代术语来描述所检查的内容。2.1c 检查的定义与检测和产品认证的定义有交叉,因为这些活动都有共同的特性。不过,一个重要的区别是许多类型的检查涉及到确定被检查对象按通用要求是否可以接受的专业判断,因此检查机构必须证明其有必要的能力来完成该项工作。
2.1d 准则的范围中不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过,对于检查机构可能有必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文件化体系的某些方面,以便为检查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保证,如过程检查。见2.1条款的注1。
2.1e通常情况下,检查是直接确定某一通常是复杂或关键的产品或一小系列产品与特定或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而产品认证主要是间接确定较长系列生产的产品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运行中的产品检查(运行检查)是较为成熟的领域,而没有运行中的产品认证(ISO/IEC 导则65)。其它的区别见下表。
I SO/IEC 17020的检查与ISO/IEC 导则65的产品认证之间的区别活动检查产品认证
运作的性质检查单个产品,没有必要是第三
方的(直接确定符合性)认证一系列产品,一般是第三方的(间接确定符合性)
符合性对照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或通用要求进行检查依据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
保证报告提供检查时的条件认证通常提供持续符合性的保证
决定无需将做出检查决定的人与实
施检查的人分开做出认证决定的人不同于实施评价的人
许可证的签发无需签发许可证给供货商提供颁发证书或加贴标志
的许可证
产品的标记只在检查所涉及的产品上加贴
标记可以在许可证范围内对已认证的产品加贴标记
监督为支持检查,只在需要时进行监
督通常是必要的,以提供持续的符合性保证
产品的运行检查检查中始终实施产品认证中没有
3.管理要求
3.2a 组织机构图是说明与一较大组织有关的检查机构所处地位的最常用方法。表明与有关公司或组织关系以及同一组织内部门之间关系的结构框图可以有力支持其独立性的声明。
3.3a 认可机构可以正式声明的方式来界定对检查机构批准的认可范围(例如,以认可证书连同认可计划附件的方式)。认可计划由认可机构与参加此检查机构评审的评审员商议
后制作,其计划应基于检查机构所提供的认可申请信息及经证实和验证的能力信息。认可证书和计划应表明准则4.2条款规定的机构类型。
3.3b 认可范围应在计划中以充分准确的术语来界定,以便使潜在的客户准确清晰地了解检查的领域、类型和范围、以及(适用时)检查所依据的包含检查要求的法规、标准或规范。
3.3c 合同或工作指令应确保检查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就检查机构所承担的检查工作范围有明确无误的理解。在很多检查领域(如根据国家法规进行的运行检查),并不与客户签署单独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工作指令就包含在一些基础文件中,如管理机构发布的法规。
3.4a 希望检查机构能说明其在确定合同保险的必要水平时考虑了什么因素。一个应考虑的因素是从事检查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3.4b 认可机构没有责任去评价客户所投保险的水平,例如保险责任类型可能包括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和专业赔偿。
注:当在另一个国家从事检查工作时,当地的法律要求可能不同于检查机构所在国的要求,检查机构应对保险范围给予特别注意。
3.5a 这里的条件指合同和商业条件,而不是检查地点的物质条件。
3.6a 认可机构没有责任去判断检查机构帐目的充分性。
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1a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员工不受可能影响其判断的来自商业,财务或其它压力的影响。
4.2a 检查机构的类型,A类、B类和C类,实质上是对其独立性的度量。检查机构所证明的独立性可以增强客户对检查机构公正客观实施检查工作能力的信心。ISO/IEC 导则2中定义的“第一方”、“第二方”术语并没有在ISO/IEC17020中采用,因为采用这些术语并没有多少帮助。不过,由于多年来的习惯性思维有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术语,有必要对两种类别之间的关系进行如下解释。
4.2.1a 声称独立于所涉及各方的A类检查机构, 应通过以下方面证明它与直接从事所检查项目或类似竞争项目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的一方无关:■共有所有权(除非此共有方无能力影响检查结果),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