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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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以下简称“整村推进资金”)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整村推进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贫困村,是指省定的现阶段贫困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集中连片”原则。优先把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规划,统一规划、连片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推进。
第五条坚持“科学规划”原则。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坚持“统筹资源”原则。统筹安排各类专项扶贫措施,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确保整村推进投入力度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坚持“群众主体”原则。积极推广参与式扶贫理念,引导和组织群众全程参与整村推进项目的选定、规划、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护等环节。
第八条坚持“竞争激励”原则。将村班子组织能力强、群众发动充分、参与意识强、积极性高的贫困村优先纳入整村推进规划。
第三章资金扶持范围
第九条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范围内确定当年整村推进村,贫困村之外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十条重点扶持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村推进资金的适用范围:贫困村村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沼气;田间生产道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
第十一条除绩效评价等安排的奖励资金外,以前年度实施过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不得重复安排整村推进项目。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投资标准
第十二条省级按照各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人均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切块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工作任务从切块分配的财政扶贫资金中确定安排整村推进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补助标准。省级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整村推进任务,结合物价因素,确定当年整村推进项目平均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各地在省定的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可根据贫困村大小、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到具体项目村的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各地应以整村推进为平台,统筹整合其他行业部门资金和社会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共建共享”的原则,实施“六到一增”工程,提高整村推进建设标准。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报账程序
第十六条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管理办法。简化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切实加快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在进村入户实地考察论证,充分征求广大农户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整村推进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县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要求,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十九条整村推进项目需经县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或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十一条整村推进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监理制度,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执行质量监理,招投标和监理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不得在省财政切块下达的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资金的使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报账制有关要求共同商定并报省市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县要在接到省下达的当年整村推进资金计划4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申报、汇总表上报到省、市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审批备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需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整村推进资金的报账、拨付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管理。
第六章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整村推进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复的贫困村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拨、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面向社会和群众张榜公示整村推进实施内容、资金预算、招投标情况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整村推进村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项目建设时间、资金、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建立整村推进资金年审制度。县级每年要对全县整村推进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二十九条县乡两级要强化管理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村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市级要加大对整村推进资金的检查力度,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厅。
第三十条省级定期开展整村推进项目资金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实行奖
优罚劣。对项目组织实施到位、整合资金规模大、产业发展好、群众积极性高、扶贫效益明显的县给予奖励,加大扶持力度;对组织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实施,实施效果差,管理混乱的县,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减小资金扶持规模。
第三十一条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财政扶贫资金外还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