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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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不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方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作指导,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所以后人评价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3)重刑主义
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秦朝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不动就要触犯刑条,使人人“咸知所辟(同避)”;秦始皇就是靠血腥的刑罚恐怖主义来治理国家的。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一般了解秦朝的建过程及巩固统一的措施,一般掌握秦朝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掌握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定罪量刑的原则,经济立法。
教学内容: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
教学重点:秦朝的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
教学难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诉讼制度
授课方法:讲授ຫໍສະໝຸດ Baidu答疑
教学时数:4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
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一、历史概述
战国后期,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成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通过战争,不断兼并东方邻国的土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中国封建法制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秦律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制,集秦国以来封建法律之大成,有了第一部推行于全国的封建法典,体现了中国早期封建法制的特色。进一步确立并发展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为特色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野蛮的“焚书坑儒”,不分亲疏,不分贵贱的法家思想,也就成为他所奉行的行为准则。他统一中国后,好大喜功,大兴土木。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连续搞了长城、阿房宫、骊山陵等几项大工程,同时不断向外扩张,面对人民的反抗,他滥施酷刑,光判处宫刑以后并被罚去建阿房宫和骊山陵苦役的犯人就有七十多万。但是,极端化和法律的严酷化,亦导致了秦的灭亡。秦朝仅传二世15年即被陈胜、吴广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所推翻。另一方面,这种严酷的法律制度对中国二千年的专制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商鞅变法到秦朝建立,秦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历史演变过程。但它早已佚失、无闻达2000年之久,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首次发现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被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也称为“云梦秦简”,该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生前任御史等司法刑狱官员,故死后以大批法律文书殉葬。云梦秦简所载的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并非秦律全部。它主要包括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直至秦朝初年的秦律内容,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商鞅制定的秦律以及秦朝统一后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珍贵资料。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可见,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什么区别。“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则通常用“令”,如《焚书令》等。但秦朝令与律区分不甚清楚,常常通用,如秦简中《田令》《田律》,律与法,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秦简《语书》中就多次出现“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法律令已布”等等。
(2)法网严密
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是“事事皆有法式”。即便是穿鞋这样的事情,法律中居然也有规定,“毋敢履锦履”就是证明。另如“步过六尺者有罚”“有敢偶语者弃市”以及“诽谤者族”等等,法律规定得如此细密周详,真可谓空前绝后。可见法网严密实为秦朝法制的又一基本特色。
2.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秦律是在商鞅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商鞅曾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就是说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轻罪,百姓连轻罪都不敢犯了,怎么还敢犯重罪呢?这就叫“以刑去刑”。商鞅的这种有关轻罪重罚的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根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使不满一钱,也要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偷窃一钱以上,即被砍去左脚,施以黥刑,并服城旦苦役,都是轻罪重罚的典型例子。由此可见,轻罪重罚已构成秦朝法制基本特色之一。
三、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开始成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秦朝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六律。后来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又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律文,如《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而且在《法律答问》中也屡见“律曰”字样,这说明当时“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3.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一般而论,其立法指导思想包括如下三点:
(1)“法令由一统”
“法令由一统”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行使。“法令出一”是秦立法上的基本原则。二是统一全国法律,做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结束春秋战国以来律令不统一的局面。三是司法统一。秦时为统一司法,防止法令在传抄中失误,执法官吏每年须到保存法令的禁室或御史处核对法令。
二、秦朝的立法思想
1.立法思想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的思想理论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也是法家路线坚定的执行者,他在掌权以及在统一全国后,根据新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当时征战的历史环境下,法家思想最能迎合统治者的心愿,相比之下,儒、道、墨则逊色得多,况且秦国就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强大起来的,这一点,秦国的统治者自然十分清楚。在治理国家的政治措施上,秦国仍然贯彻法家的“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治传统。
秦始皇规定以吏不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方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作指导,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所以后人评价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3)重刑主义
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秦朝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不动就要触犯刑条,使人人“咸知所辟(同避)”;秦始皇就是靠血腥的刑罚恐怖主义来治理国家的。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一般了解秦朝的建过程及巩固统一的措施,一般掌握秦朝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掌握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定罪量刑的原则,经济立法。
教学内容: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
教学重点:秦朝的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
教学难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诉讼制度
授课方法:讲授ຫໍສະໝຸດ Baidu答疑
教学时数:4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
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一、历史概述
战国后期,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成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通过战争,不断兼并东方邻国的土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中国封建法制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秦律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制,集秦国以来封建法律之大成,有了第一部推行于全国的封建法典,体现了中国早期封建法制的特色。进一步确立并发展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为特色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野蛮的“焚书坑儒”,不分亲疏,不分贵贱的法家思想,也就成为他所奉行的行为准则。他统一中国后,好大喜功,大兴土木。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连续搞了长城、阿房宫、骊山陵等几项大工程,同时不断向外扩张,面对人民的反抗,他滥施酷刑,光判处宫刑以后并被罚去建阿房宫和骊山陵苦役的犯人就有七十多万。但是,极端化和法律的严酷化,亦导致了秦的灭亡。秦朝仅传二世15年即被陈胜、吴广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所推翻。另一方面,这种严酷的法律制度对中国二千年的专制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商鞅变法到秦朝建立,秦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历史演变过程。但它早已佚失、无闻达2000年之久,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首次发现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被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也称为“云梦秦简”,该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生前任御史等司法刑狱官员,故死后以大批法律文书殉葬。云梦秦简所载的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并非秦律全部。它主要包括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直至秦朝初年的秦律内容,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商鞅制定的秦律以及秦朝统一后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珍贵资料。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可见,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什么区别。“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则通常用“令”,如《焚书令》等。但秦朝令与律区分不甚清楚,常常通用,如秦简中《田令》《田律》,律与法,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秦简《语书》中就多次出现“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法律令已布”等等。
(2)法网严密
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是“事事皆有法式”。即便是穿鞋这样的事情,法律中居然也有规定,“毋敢履锦履”就是证明。另如“步过六尺者有罚”“有敢偶语者弃市”以及“诽谤者族”等等,法律规定得如此细密周详,真可谓空前绝后。可见法网严密实为秦朝法制的又一基本特色。
2.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秦律是在商鞅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商鞅曾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就是说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轻罪,百姓连轻罪都不敢犯了,怎么还敢犯重罪呢?这就叫“以刑去刑”。商鞅的这种有关轻罪重罚的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根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使不满一钱,也要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偷窃一钱以上,即被砍去左脚,施以黥刑,并服城旦苦役,都是轻罪重罚的典型例子。由此可见,轻罪重罚已构成秦朝法制基本特色之一。
三、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开始成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秦朝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六律。后来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又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律文,如《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而且在《法律答问》中也屡见“律曰”字样,这说明当时“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3.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一般而论,其立法指导思想包括如下三点:
(1)“法令由一统”
“法令由一统”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行使。“法令出一”是秦立法上的基本原则。二是统一全国法律,做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结束春秋战国以来律令不统一的局面。三是司法统一。秦时为统一司法,防止法令在传抄中失误,执法官吏每年须到保存法令的禁室或御史处核对法令。
二、秦朝的立法思想
1.立法思想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的思想理论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也是法家路线坚定的执行者,他在掌权以及在统一全国后,根据新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当时征战的历史环境下,法家思想最能迎合统治者的心愿,相比之下,儒、道、墨则逊色得多,况且秦国就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强大起来的,这一点,秦国的统治者自然十分清楚。在治理国家的政治措施上,秦国仍然贯彻法家的“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治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