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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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汉朝是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时期,其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相互维护的纵向服从关系。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三纲与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亲属相容隐制度也叫做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依照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确立的刑事法律原则。所谓亲属相容隐制度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最早提出的是孔子,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一。”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表明:中国历史上首次从人类血缘、亲情、人性、天性出发,赋予了父子、夫妇、祖孙容隐行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从“祖、父、夫”和“孙、儿、妻”两个角度规定了双方互相隐匿的权利,即卑亲属首匿尊亲属,不负刑事责任;尊亲属匿卑亲属,除犯死罪的需要上报到延尉决定是否减免责任的以外,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第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主要由家族宗族集团构成的。为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为了维护人们之间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维护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从而产生了亲亲得相匿首制度。
亲属相容隐制度在客观上保护了人类社会基本情感——亲情,注重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存在的家庭伦理。家庭伦理是天理,是永恒的人情,是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不论什么样的民族,什么样的国家,什么样的被摒弃,但仍对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第一、汉朝是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时期,其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相互维护的纵向服从关系。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三纲与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亲属相容隐制度也叫做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依照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确立的刑事法律原则。所谓亲属相容隐制度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最早提出的是孔子,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一。”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表明:中国历史上首次从人类血缘、亲情、人性、天性出发,赋予了父子、夫妇、祖孙容隐行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从“祖、父、夫”和“孙、儿、妻”两个角度规定了双方互相隐匿的权利,即卑亲属首匿尊亲属,不负刑事责任;尊亲属匿卑亲属,除犯死罪的需要上报到延尉决定是否减免责任的以外,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第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主要由家族宗族集团构成的。为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为了维护人们之间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维护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从而产生了亲亲得相匿首制度。
亲属相容隐制度在客观上保护了人类社会基本情感——亲情,注重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存在的家庭伦理。家庭伦理是天理,是永恒的人情,是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不论什么样的民族,什么样的国家,什么样的被摒弃,但仍对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