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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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即兄弟不容互相揭发,父子、儿孙不得相互告状的传统规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这一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渊源,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关系、注重家族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五千多年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战乱、民变、社会动荡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伤痛,也同时让人们更加珍视亲情、友情和家庭的温暖与和睦。

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家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把个人的私事和家庭纠纷内部解决,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损失。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也是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儒家强调的“仁政”,即要注意人之情感,培养人的感性,这正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的表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伦理和传统道德,它体现了尊重长幼,亲密相处的人际关系,更体现了儒家关注民生的理念。

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意识逐渐提高,对抗争意识的增强,导致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这种“保护”不利于社会公正、个人利益、法律贴近实际、制度健全完善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亲亲相隐也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家庭中,如果家人之间无法沟通、以牺牲自尊为代价来忍受,就可能导致长期的隔阂和冷漠;在社会中,如果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大于一切的,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存在,隐瞒罪行和过错,甚至出现犯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中的伦理标准,它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反映着尊长爱幼、互相信任、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亲亲相隐制度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加以完善,不能仅仅因为传统习惯而忽视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本文简要介绍了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了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价值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局限;启示AbstractThe relatives conceal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t provides a range of relatives can mutual concealment of crime, if the law should be mutual hiding relatives was reported, it will be sentenced to punishmen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ility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tolerance and hidden system value and puts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le Enlighten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egal system in china.Keywords: relatives compatibility implicit limitation; enlightenment目录引言 (4)一、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 (5)(一)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 (5)(二)以孺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6)(三)亲情义务同法律义务间的缓冲带 (6)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7)(一)亲属容隐制度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7)(二)亲属容隐制度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 (8)(三)亲属容隐制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8)三、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局限性 (8)(一)缺乏平等思想 (9)(二)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 (9)(三)尊卑伦常礼教永远是首位 (9)四、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10)(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10)(二)变义务为权利 (10)(三)取消不平等规定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亲属在社会交往中要遵守一定的礼节和规矩,不得随意露面或交往,以避免破坏家族和睦、干扰婚姻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

这一制
度在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基于对家族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因而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几乎贯穿于各个阶层和地区
的生活中。

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有着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遵守和
尊重。

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对亲情、家族和婚姻的重视
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亲亲相隐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和亲情关
系的纯洁和和睦。

在古代社会中,家族关系和亲情关系被视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和尊重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态。

亲亲相隐制度限制了亲属关系的过度交往和干扰,避免了家族和亲情关系的混乱和破坏,对家族和睦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族和亲属关系之间的壁垒,使得家族和亲情关系变得较为封闭和保守。

这样的局限性会给家族和亲属关系带来一
定的压抑和束缚,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独立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对
婚姻关系的束缚,使得婚姻关系的自由度和平等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互相避让,不亲昵交流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礼仪以及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我们来看一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

儒家强调人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注重礼仪。

在《尚书》中就有“安乐我以成孝,安乐以处室”、“毋胜邻则邻是,毋胜畏则畏是”等关于相隐的规定。

儒家思想认为,人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带来不便。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得到了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的表现,更是社会公共场合秩序的维护者。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行为是不雅观的,不符合礼仪规范。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遵守亲亲相隐制度,是对社会礼仪的一种尊重和遵循。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避免因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淡化。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变革,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被淡化。

人们更加强调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亲昵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已经不再被视为不雅观或不适当的行为。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和地位。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淡化,但这一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维。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在尊重他人的底线策略上,会更加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一些重要的社交场合,人们仍然会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对待他人更加尊重和谦逊。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所传承的尊重他人、遵循礼仪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社会。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17100118 李雪艳【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代表之一。

亲属容隐思想从春秋时期开始萌芽,到后来形成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对现代法制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亲属容隐,儒家思想,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与其他法律,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便是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典型。

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有一下两点:第一,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独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亲属相隐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原因。

在儒家思想中,“孝”占据着重要地位,《孝经》、《礼记·条义》分别提出“孝”和“孝”的具体含义:“孝有三,大孝至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而亲亲相隐,尤其是最初的“子为父隐”则正是儒家“孝道”思想的具体彰显。

第二,家庭至上的社会意识一直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

这种重要性也让家族成员在犯罪时相互容隐已经成为一种必需。

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

家国一体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典型特征。

儒家的“孝”与“忠”是相通的,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君主的“大家长统治”。

①本文即是针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的研究。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一定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应告发的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②亲属容隐源于儒学思想。

儒学,作为中国历史中的正统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有着至深影响。

被成为“生命的学问”的儒学,在“亲子之情”的基础上建构了庞大而复杂的伦理系统,这在人类几大文明传统中是一个特例。

而其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更是其典型代表。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萌芽①参见孙玉萍:《亲属相隐原则述评》,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期。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导读:“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刑法制度及原则,其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该理念存据这么长时间,背后一定是有着其倡导的价值。

在当今司法之中我们仍能看到它对我们的深远影响,一味否定或肯定它的价值不是正确之道,只有扬其长弃其短才能真正的让它在今天发挥其正面能量。

01【什么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如果其中有人犯罪,那么应当相互隐瞒,不可以去告发或去作证,如果你大义灭亲去告发了,甚至会被定为“不孝”,反而需要定罪。

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政治根源,在当时是以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以此来建立世袭统治。

在宗法制度之下,一个家族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家族的稳定和谐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治。

在统治者眼中,亲亲相隐在短期内可能会放纵犯罪,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有利于家族稳固,从而达到统治的稳定。

如果说国家体制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基础,那么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更是让这一制度有了理论根源。

儒家思想宣扬仁义礼智信,法是对礼的维护,孔子在《论语》中提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这是正直的。

”提倡“仁”“孝”精神的儒家思想最为符合人们内心的理念,“亲亲相隐”制度也最为符合人自然的天性,是人的本能选择。

在当时看来,儿子告发父母,臣子告发君主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故此该制度获得国家以及民众的普遍支持。

更是让这一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孔子儒家思想当然,亲亲相隐并非毫无限制,在古代,对于叛国等十分恶劣的犯罪同样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02【“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截然不同,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就已经统治者所接受。

在秦朝时期的法律中“亲亲相隐”开始有所体现,但并未正式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一)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一)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一)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亲属相容隐制度也叫做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依照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确立的刑事法律原则。

所谓亲属相容隐制度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最早提出的是孔子,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一。

”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一诏令表明:中国历史上首次从人类血缘、亲情、人性、天性出发,赋予了父子、夫妇、祖孙容隐行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从“祖、父、夫”和“孙、儿、妻”两个角度规定了双方互相隐匿的权利,即卑亲属首匿尊亲属,不负刑事责任;尊亲属匿卑亲属,除犯死罪的需要上报到延尉决定是否减免责任的以外,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我认为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汉朝是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时期,其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相互维护的纵向服从关系。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

三纲与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第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主要由家族宗族集团构成的。

为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

为了维护人们之间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维护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从而产生了亲亲得相匿首制度。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01
家庭观念的变化
现代中国社会中,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逐
渐被核心家庭所取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响力也随之减弱。
02 03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虽然亲亲 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已经不再适用,但是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 到平衡点仍然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02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及发展历程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定义
亲亲相隐是指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之一。
起源
亲亲相隐的理念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在《管子·轻重》中提出:“父之孝子,兄 之顺弟,君之忠臣,也。父孝子忠,兄顺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
02
此外,现有的研究大多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分析,缺乏多学科的 综合研究。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从历史、哲学、心理 学等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本质和影响。
03
另外,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上,缺乏实证研究。未来 的研究可以通过田野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更加深 入的实证研究,以丰富现有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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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文化的反思
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批判也日益增多。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反 思。
05
“亲亲相隐”制度的评价 和反思
积极方面
维护家庭和睦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家庭亲情, 有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与
团结。
强化道德观念
该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 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 定。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论汉代“亲亲相隐”原则

论汉代“亲亲相隐”原则

引言引言“亲亲相隐”原则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中一项非常有特色的法律原则,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罪行,法律不予制裁或可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则萌芽于先秦时期“父子互隐”思想。

最早见于史籍记载的是东周襄王二十年,即公元前632年,卫大夫元恒诉其国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说:“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①周襄王认为臣为君、子为父隐瞒罪行是理所应当的行为。

又如《尚书·康诰》记载:“子弗诋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

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与弟。

”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子告父是不孝,弟告兄、兄告弟是不友,而不孝不友,儒家都认为是最大的犯罪,应该在反对﹑禁止之列。

及至春秋末期,孔子将“父子互隐”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慈子孝是人与生俱来的真实情感,“直”在“慈”与“孝”中体现出来,是父子亲情的自然流露,“父子互隐”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先秦儒学经典之一《礼记·檀弓》也将“事亲,有隐而无犯”做为一条礼法原则记载其中。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主张,并把“父子互隐”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记载了孟子与其弟子桃应的一段对话,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履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瞽瞍犯了法,舜舍弃天子之位,偷偷背上父亲逃走,去海边快快乐乐地过一辈子。

孟子赞许舜的这一行为,也表明了孟子在“父子互隐”原则上的态度。

这些言论都赋予了“亲亲相隐”原则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这一原则的认同。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古代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并称制度,即婚姻关系的亲属成员之间,特别是近亲属成员之间,要遵守隐讳规定,不得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持续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对于维护家族尊严、避免矛盾冲突、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优点和缺点需要进行评析。

亲亲相隐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它能够维护家族的尊严和荣誉。

根据古代中国的思想观念,家族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个体的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不得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避免了他们之间的争斗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家族的团结和尊严。

亲亲相隐制度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婚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如禁止近亲结婚等,这种亲亲相隐制度能够避免近亲之间产生混乱和冲突。

近亲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够保持一定的距离和隐秘性,有助于减少家庭内部和社会上的矛盾和纠纷。

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保障家族财产的传承。

古代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家族财产的传承,而近亲之间的争斗和纷争往往会对家族财产造成破坏。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因争斗而造成财产的丢失和破坏。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该制度可能会导致近亲之间的疏离和隔阂。

由于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保持距离,避免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家族成员之间的疏远和隔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断绝了亲戚之间的联系。

亲亲相隐制度可能会对个体的发展和自由造成一定的限制。

在古代中国社会,个体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家族关系方面。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家族的尊严和维护,而可能会较少地考虑个体的需求和发展。

一些亲戚之间本可以互相交流和互相帮助,但由于隐讳制度的限制,他们之间的联系被压抑或被视为不合规定。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社会的封建观念和等级观念。

该制度规定了近亲之间的相处方式和交往规则,强调的是家族的尊严和传统观念,而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平等和自由。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合理性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合理性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合理性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而被现行刑事法律所摒弃。

事实上,亲亲相隐制度具有尊重人性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种价值,于现代社会仍有其合理性。

关键词:亲亲相隐历史发展合理性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应当互相隐匿犯罪,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相反,要是对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反而被处以一定刑罚。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历朝统治者的不断发展逐步完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特点(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亲属容隐观念可能始于春秋。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首次提出“父为子隐”的主张,孔子认为父亲犯罪,儿子为其容隐,是正直的表现。

秦朝虽提倡鼓励告奸,但其最早将亲亲相隐观念进行立法,《云梦秦简》规定,亲亲相隐制度限于“子为父隐”这样一种单向义务,法没有对“父为子隐”作出明确的义务性规定。

汉朝时期,汉宣帝通过颁发诏令,使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开创了中国的亲亲相隐传统。

唐朝时期,亲亲相隐制度日渐完善。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了“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

唐朝以后的宋朝以及元明清朝,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亲亲相隐制度,但在相互容隐的范围上有一些变化,将岳父母及女婿也包含在内。

清朝末期和中华民国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发生了重大变革。

亲亲相隐制度经过适当的改造被保留下来。

从《大清新刑律》到《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隐匿人犯及湮灭证据者不罚、放纵或者便利亲属逃脱者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者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者不罚、任何人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

同时,在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取消了子孙告父母为犯罪等规定。

亲亲相隐基本上演变成为一项权利,不再是一项义务。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一度提倡反对封建传统文化,加上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已经基本上没有亲亲相隐的规定。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着一种亲亲相隐的制度。

亲亲相隐,指的是亲戚间不互相交往、不互相干涉、保持距离。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私人交往的情感波动所带来的权利斗争和社会混乱。

这种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本位制度,即家族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在这种制度下,亲戚间的关系复杂、对利益的争讼常有发生,为了避免亲戚之间的争斗引起社会动荡,亲亲相隐制度逐渐形成。

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礼节上的避让。

亲戚间应注意礼节上的慎重,不宜过于亲热或过于冷淡。

其次是田产上的分割。

亲戚之间的田产应尽可能划分清楚,避免争议。

最后是婚姻上的避让。

亲戚之间应避免近亲婚姻,避免亲戚关系过于复杂。

亲亲相隐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亲亲相隐保持了家族成员之间的距离,避免了亲戚间的争斗和矛盾。

另一方面,亲亲相隐制度也加强了家族的凝聚力,使得家族成员之间形成了更加紧密的联系。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制度加重了男尊女卑的倾向,使得女性地位较低,成为家族财产的附属品。

其次,这种制度也对家族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因为亲亲相隐制度限制了家族成员之间的交流,使得家族内部的理念和思想难以更新。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也成为了家族发展的负担。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制度已经逐渐淡化或消失,但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仍然历历在目,不容忘记。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亲属之间在公共场合或日常生活中避免过多亲密接触的一种社会规范。

这一制度源自古代礼仪观念和文化传统,对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家庭伦理、道德规范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影响和现代意义。

我们来看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在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主要源自儒家思想和礼仪观念。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和孝道,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和遵循礼仪。

在儒家的影响下,古代中国社会形成了对亲亲相隐的传统观念,即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过度亲密的接触。

这种观念在古代社会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积淀,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对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中国社会,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约束着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

它体现了孝道和家庭美德,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礼仪规范。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减少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

在古代中国,这种制度被广泛认可和遵循,成为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和疏离感,使得家庭关系缺乏真实的情感交流。

亲亲相隐制度对于个体的情感表达和自由发展也产生了限制。

在古代中国,人们受到这种社会规范的约束,不敢在公共场合展现亲密的行为,甚至连简单的拥抱、握手都要避免,这对于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产生了不利影响。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尽管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看来有些保守和陈旧,但它所强调的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当下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多元化,亲亲相隐制度所倡导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和遵循礼仪的观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家庭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密关系,同时也要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空间和隐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是指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秩序以及亲情关系的稳定,特别设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以保护亲属关系的和谐和相容。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亲属相容隐制度的普遍适用、制度实施和制度对当代法律的启示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历史背景在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广泛存在导致了亲属关系的重要性。

通过亲属关系,人们建立了广泛的人际网络,提供了相互扶助和信任的基础。

因此,为了保护家庭和谐,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亲属相容隐制度。

三、亲属相容隐制度的普遍适用亲属相容隐制度广泛适用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地区。

无论是皇室家族还是普通百姓家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护亲属关系的和谐。

例如,在官员选拔中,存在着官员不得在同一个血亲关系网中拥有太多成员的规定,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此外,在继承、婚姻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

四、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制度实施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继承制度、结婚制度和官员任用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古代中国实行着世袭制度,以确保财产传承在亲属之间的稳定进行。

在结婚制度方面,有着严格的亲属结婚禁令,以避免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疾病和家族畸形。

在官员任用制度方面,规定了不能在同一个亲属关系网中有过多的官员担任重要职位,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五、亲属相容隐制度对当代法律的启示亲属相容隐制度对当代法律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亲属关系的合理调整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至关重要。

其次,在现代的法律实践中,还可以借鉴古代的亲属相容隐制度,设计相应的规定来保护家庭和谐和亲属关系的稳定。

最后,对于治理权力和防止腐败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公职人员选拔和管理方面,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定来限制亲属之间的人员聚集,以维护公平公正。

六、结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和谐、社会秩序以及亲情关系的稳定。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篇一: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

它是封建社会为体现儒家“孝亲”伦理纲常和宗族家长制度而确立的一个诉讼原则。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法定谋反、大逆、谋叛等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而不能相互告发。

违者被视为“不孝”、“不亲”、“伤情败法”,便要治罪。

“亲亲相隐”是“为亲者讳”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问题上的自然延伸,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出现,是儒家泛道德主义及其享有的封建权威的集中体现。

儒家以人伦为立场,把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领域道德化,充分体现了儒家道德法思想。

一、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历史“亲亲相隐”观念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礼记·檀弓》认为“事亲有隐无犯”。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意思是说,父子间相互隐瞒犯罪,是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一种正直品德。

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值得称赞。

这些言论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伦理上的正当性。

由于“亲亲相隐”则满足了传统宗法社会里亲属间人身依赖关系的基本需求,因而得到大多数人的响应,于是很快就被封建统治者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成为一项影响深远的立法和司法传统。

最早将容隐制度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国律法。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不许告发父母,子女应对父母行隐匿义务。

自此“亲亲相隐”成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名令条文。

汉武帝时期,由于董仲舒倡导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国家的法令,儒家思想被赋予神圣的地位。

亲相隐制度由此得到了封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认可。

此时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以告父亲为“不孝”之重罪,处死刑,这是秦以前不曾见过的。

由于统治者注意到如不许容隐,社会伦常会受到严重损害,认为若强迫亲属间相互证罪,“亏教求情,莫此为大”(《宋书·蔡廊传》),“伤顺破教,如此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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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汉朝是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时期,其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相互维护的纵向服从关系。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三纲与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亲属相容隐制度也叫做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依照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确立的刑事法律原则。所谓亲属相容隐制度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最早提出的是孔子,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一。”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表明:中国历史上首次从人类血缘、亲情、人性、天性出发,赋予了父子、夫妇、祖孙容隐行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从“祖、父、夫”和“孙、儿、妻”两个角度规定了双方互相隐匿的权利,即卑亲属首匿尊亲属,不负刑事责任;尊亲属匿卑亲属,除犯死罪的需要上报到延尉决定是否减免责任的以外,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第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主要由家族宗族集团构成的。为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为了维护人们之间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维护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从而产生了亲亲得相匿首制度。
亲属相容隐制度在客观上保护了人类社会基本情感——亲情,注重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存在的家庭伦理。家庭伦理是天理,是永恒的人情,是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不论什么样的民族,什么样的国家,什么样的被摒弃,但仍对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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